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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農民運動的產生,來自「一九二五(大正十四)年對土地撥付政策推行的不滿,及文協思想的啟蒙,遂使農民由經濟的要求指向政策,變成反帝國主義的實際運動」。在運動本身而言,雖「是一種純粹的經濟問題,但因對手的絕大部分是所謂『殖民者』的日本人,所以它的性質仍是不折不扣的民族運動」。至於總督府編的《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則認為本省農民運動起源於兩端,一為本島農業的發展大約接近於飽和點,一為台灣文化協會的民族啟蒙運動的影響。此一影響自大正十二、三年(一九二三、四年)前後起遂漸展現端倪,在文化協會幹部等的直接領導之下,首先發展為蔗農對於糖業公司的團體運動,開始具備農民爭議的型態。因此要瞭解本鎮在日治時期發生的「二林事件」,則必須先探究日本對台灣糖業的經營和政策的制定及,以及蔗農與製糖會社的關係,才能得其結果。
一、日本對台灣糖業的經營
台灣甘蔗的種植,起源甚早,有文獻之記載,於元朝時,台灣已有甘蔗的栽培。至明末天啟四年(一六二四年),荷蘭東印度公司佔據台灣時,砂糖已為當時重要的貿易商品。天啟六年(一六二六年)在東印度公司的鼓勵之下,台灣輸往日本的砂糖,計有白糖一萬二千零四十二公斤,黑糖十一萬零四百六十一公斤。至於蔗作面積,據永曆六年(一六五二年)估計,蔗田面積竟高達稻作面積的三分之一。至荷據末期(永曆十二年,一六五八年),砂糖產額更達一百七十萬斤,其中六十萬斤是輸往日本。而一六七九至一七0八年間,對日輸出竟增為二千一百五十三萬斤,甚至大於輸往殖民母國的荷蘭。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年),台灣入清版圖,砂糖之輸出則以中國內地為主。一八五三年由於日本在外力環伺之下,開埠通商,日本再度成為台糖的主要市場。隨著明治維新後的經濟繁榮,日本對台糖的需求更為增加。至日本領台前夕,根據海關的報告,對日輸出總額達六一九萬擔,僅次於中國大陸的七一八萬擔,日本進口總額佔同期外國進口總額的百分之六九.五。而光緒十一年(一八八五年)後,台糖出口更因其他糖出口國的強力競爭、日本以外的外國市場大部分關閉等因素,輸出日本的比例更高達輸出總額的百分之九一至九九。4關於日本的需求而言,治台前夕(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四年)對砂糖的需求量是四百萬擔,但日本國內僅能生產八十萬擔,所以日本所需的糖,大部分需仰賴進口。
由於原料來源的掌握對於日本加工產業的精製糖之發展,亦即日本資本主義體系的發展關係相當重要,為了突破日本零細生產的限制,必須向國內求取原料,而最好的方式是自己能控制有粗糖的產地。因此,為了平衡國際收支,產糖地的控有更為迫切。由前述可知,台灣自荷據時期起,即是日本砂糖的來源,光緒二十一年取得台灣屬地,無疑地對粗糖的來源有了保障;作為日本的新殖民地,能大量生產母國所缺乏者,且具備補給之能力,遂一開始就決定了日本與台灣之間的經濟基礎。所以不論在國民的日常消費或是精糖會社的原料而言,台灣糖業的發展是需要的;更何況無論台糖無論在蔗作或是製糖上都停滯在簡陃階段,台糖的發展前途是被看好的。台灣的領有,對日本當時的製糖業來說,實帶有救援之意義。易言之,台灣粗糖業在對日本製糖業再生產的構造中形成重要的一環節;加上日本財政的要求等因素,埋下領台不久後,在台推行近代製糖業移植的原因。男在日本需求這一層面而言,日本對台灣的統治政策,是種「無方針主義」。但台灣一開始即被視為殖民地模式來發展,作為提供母國需要的原料、糧食之供應地。台灣糖業就在這種提供母國—日本內地糖業的需求之下殖民地性格,遂步進行糖業的發展。
二、台灣糖業政策之制定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年),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民政長官後藤新年就任後,即奠定振興產業為殖民政策之中心工作,而振興產業尤以獎勵糖業為中心大力推行,迨至光緒二十六年(一九00年)投資一百萬圓創立台灣糖株式會社。次年五月,聘任農學博士新渡戶稻造為總督府殖產局長,專門從事研擬糖業改良方案。新渡戶於是年九月提出「糖業改良意見書」,其意見書在獎勵糖業之外仍不忘顧及甘蔗農的利益,因此內容訂有由蔗農組織製糖組合(協同的產業組合)、糖價公定、甘蔗保險等項目;但總督府當局把這些保護蔗農的項目擱置,其餘則全部照辦。他的要點有二,其一是改良蔗田;其二是制定糖業獎勵規則加以補助︰1對甘蔗苗費、肥料費、開墾費、排水費及製糖機械器具費獎勵金之支付及現品給與或貸與。2對消費一定數量之原料(甘蔗)之製糖業者交付補助金。3為耕作甘蔗而設施灌溉或排水工事無償貸與官有地。在此獎勵之下,製糖工廠如雨後春筍到處叢生。
日本當局為了確保各製糖工廠的原料(甘蔗)起見,於光緒三十一年(一九0五年六月)發佈《製糖廠取締規則》。其規定全部或一部應用新式機械之製糖場的設立或變更,必需受政府之許可,政府視其工廠能力為期確實供給其所要之原料起見,在一定範圍制定原料採收區域,這就是箝掣蔗農最厲害而為世間所詬病的「原料採收區域制度」。其內容大要為︰1在指定的區域內,若未經政府許准,不得設立舊式的糖或新式的製糖工廠。2區域內之甘蔗,未經政府許准,不得運出區域之外或供作砂糖以外之製造原料;即甘蔗栽培者,除供應該區域內之製糖工廠以外,不得賣與任何人。3製糖會社在每年製糖期(限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以相當代價收購區域內之全部甘蔗;如有過剩或採收失時之甘蔗,依知事或廳長立指定,應任賠償之責。4甘蔗之栽培屬於耕作者的自由,農民得參考會社所發表之收購價格以決定次年之作否。由以上之內容可知原料採取區或制度在日本當局則認為甘蔗耕種是自由的,會社有買收的義務,以及對製糖業和蔗作者雙方都是有利。但事實上,原料採取區域的訂定,所直接面臨的問題就是買賣不能自由,市場完全喪失供需原則。日本學者實內原忠雄則對原料採取區域的設立批評為「製糖獨占,原料獨占」,細川嘉六更加上「價格獨占」一詞。而《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則言︰「倘若由農民意志,則製糖事業勢必難達預期業績,以致當時的官憲不惜大力予以方便與協助,「這種措施雖不無片面高壓的性質,但是揆諸當時民情,為實施本島糖業政策,蓋亦為不得已的措施」。然而事實上,自由競爭只有帶來會社加強品種的改良,增加生產。所以原料採取區之措施,無非要保障會社對甘蔗的獨占。
在台灣總督府對糖業保護政策之下,自光緒二十六年(一九00年)起至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之二十六年間,總督府直接給予製糖會社的補助金額高達一千二百七十萬日圓。此外,無償配給蔗苖二億四十六百萬節。又為推行糖業政策的事務費及維持約一千二百萬日圓。而總督府的糖業獎勵支出,則合計二千四百七十萬日圓。正如實內原忠雄所說︰「台灣糖業帝國主義」,「甘蔗糖業的歷史即殖民地之歷史」,亦即日本殖民政府征服台灣產業即以壟斷糖業為其出發點。
因此,在原料採取區域之下,甘蔗買賣不能自由,市場供需原則完全被壟斷。製糖會社不但獨占製糖、獨占原料,而且蔗農對原料區域內的甘蔗原料價格,毫無參與之權,自然對價格的制訂亦由會社獨占。加上不採分糖法,蔗農只要種蔗,就如同會社的原料勞工般接受會社的擺佈,正如實內原忠雄所言︰「日本製糖會社對蔗農即是甘蔗獨占收買者,而蔗農仍在前金制度約制之下,墮落為會社的長期使用人」與砂糖價格的上漲喪失關聯。所以,糖制利益由會社獨享。自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起,在台灣各地開始有蔗農爭議及蔗農組合組織運動。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時,此類爭議已有五件(台中州北斗郡之林本源製糖會社溪洲工廠、台中州員林郡之明治製糖溪湖工廠、台南州新營郡鹽水港製糖岸內工廠、台南州虎尾郡虎尾街之大日正製糖本社、高雄州鳳山郡大寮庄之新興製糖會社),至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蔗農爭增至十二件,關連會社者共有八件。而蔗價低是引發這類蔗農抗爭的主原,其中本鎮爆發的二林蔗農事件就在這股浪潮激盪之下發生,實開台灣農民運動的先河。
三、二林蔗農與會社的關係
台灣在日本據台之前,砂糖均由舊式糖生產。所謂糖性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蔗農主合伙組織,蔗農以原料作現物出資,主則出資金及器具;另一種則為分糖法,蔗農以製糖委託人的身分與主地位是對等的,隨著糖價的起落,以上兩種性質的蔗農與主的利害是相對的。而日治時期的新式製糖會社和蔗農的關係,則完全不同。由於日本資本的進入,使原來的分糖法失,地主和佃農的關係純以租金來維持。其性質可分為三種︰1會社自營蔗園,耕作者與會社是純然的僱傭關係。2自作農與會社成立契約種植甘蔗,即係原料供給者。3僕耕會社所有地,為會社的佃人,事實上也等於是農奴。以上三種性質雖然不同,但是對於生產品的利潤則毫無關係可言。二林蔗農與製糖會社的關係,則屬於第三種,即和會社依契約而連結成的關係。這些契約農一般稱作自作農,即所謂一般賣蔗給會社者;這個關係可分為地主自作或是向地主僕耕的一般佃農。由於他們和會社的關係是依契約結成的,所以當契約解除時,對會社即無義務。因此在蔗作不良或其做作物價格較好時,常會發生農家不種植甘蔗的問題。會社為穩定甘蔗原料,只有收購土地經營直營農場。惟會社經營直營農場時,除土地資金外,尚要開墾費用,所費不貲。所以製糖會社原料的來源,以向一般蔗農收佔大多數。
在這種關係之下,蔗農生活是相當辛苦。從光緒三十一年(一九0五年)第一次人口調查,至民國十九年(一九三0年)為止,台灣農業人口(包括畜牧、林業)從一、0二七、000人增至一、一九二、000人,約佔總人口數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其中,蔗作農家約九萬戶,直屬糖廠的佃農約五萬四千戶,而自耕又兼糖廠佃農的農戶(半佃)也不少,約有三萬五千至四萬戶。蔗作佃農納給糖廠的租,平均為十四至二十日圓,但納給台灣地主的租金,在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才平均十二日圓。後來糖、米相勀深刻化以來,租改以米、糖的時價換算,卻一再被會社所壓低。另蔗佃在承租之前,要先繳保證金,契約解除後也拿不到半毛錢利息,納不起租卻要拿保證金來抵充,否則,要納月息一分五厘的重利。蔗佃同時被限制不得從事種甘蔗以外的作物,甘蔗也必須按照會社的收購價賣給會社。難怪實內原忠雄感慨台灣的蔗農,完全淪為農奴。根據民國二十二年(一九三三年)的調查,有百分之八七.四二的農戶都負債,舊債未還,新債又來,完全被重租、重利的鐵索捲得喘不過氣來。是年,蔗農平均的實際收入,自耕農為一三八圓,半自耕農為負二四九圓,佃農為三十三圓。
如果只種甘蔗,而不兼種米或其他作物時,則成負債情形,即實際收支自耕農為負三十二圓、半自耕農為負四五四圓、佃農為負一四八圓。
此外,原料採收區域制度之下,會社可以任意壓低收購價格以增加其收益。二林蔗農事件就是因為會社發表的價格比他社偏低,因而要求會社提高收購價格而引發的。由於林本源製糖會社和二林蔗農的關係,使得甘蔗在低價時,不僅是蔗農,連地主在內也是被剝削者;同時對農民運動組成份子的擴大,有所幫助。此乃因蔗價的提高是針對原料採取區中的各別會社提出,目標單純之外,且不致波及太廣,不致對日本整體糖業政策構成威脅,交涉成功的機會因而提高。至於一旦抗爭成功,則區域內的地主及農民也同時蒙利。所以加入二林農民組合者,也就包含了地主、醫生、佃農、自耕農等階層。而其中居於領導地位者則純為地主階級,如林爐、陳建上,李應章等,均是中間僕耕者之類的地主階級,李應章尚且是醫生、以及文化協會一派的勢力。
四、二林蔗農抗爭之經過
板橋林本源家族在宣統元年(一九0九年)六月,經當時的臨時台灣糖務局長大島久滿及台灣銀行頭取(總栽)柳生一義的支持之下,以資本金二00萬日圓且聘請臨時台灣糖務局技師花和太郎為專務取締役(總經理)設立「林本源製糖合名會社」。該會社於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改組為資本金一五0萬圓的「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由林熊徵擔任社長,但其經營權實際由台灣銀行的經理監督田邊二郎所掌握。林本源製糖會社創立之初,採取大蔗園自作方針,於台中州北斗郡溪州庄設有「溪州製糖廠(二林庄管內)」。該會社因鑑於源成農場靠官憲之力,以極低價格買下二林地區三千甲的土地。由於會社所提價格過於低廉,農民不賣,總督府仍依據警察權強行收買,對未帶印章者,亦開臨時刻印所,也請土地登記所臨時出差登記。《新台灣雜誌》則批評此收買事件,是「敢行非常暴虐而非難百出」。溪州農民在北斗街北勢寮人林流的策動下,委託當時在台灣做醫師的伊藤政重氏,強硬抗議官僚、會社的勾結。伊藤政重氏後因此事件為總督府逐出台灣。因到日本內地的伊藤氏揭發事件的真相,改使當局遭受激烈的非難抗議。結果當時民政長官大島久滿次為此引咎辭職,也迫使會社以平均每甲七百七十三元左右的價格收購該土地。
至民國十二年,林本源製糖會社全體之原料甘蔗年約二億五、六千斤,其中由二林、大城、沙山、竹塘等四鄉蔗農耕作者達一億六千萬斤,約佔全生產量的三分之二。時林本源製糖會社溪州工廠之原料收購價格每千斤降低八角,以二億五千萬斤計算,會社的不當得利達二十萬圓。而且該會社所供給肥料之價錢比較明治製糖會社為高,其甘蔗等級之釐定又欠缺公允,蔗農自然不能忍受。四鄉蔗農為籲請會社改善起見,於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推派二林庄長林爐與同庄開業醫師許生、陳建上等為代表,向台中州知事及總督府殖產局提出陳請書,要求會社支付臨時補發金。該陳請書大要,如下︰
1、肥料價格︰調合(混合)肥料一般市價已降低,會社發表本年期一袋四元七角半,去年為四圓六角三分,本年反漲一角二分,價格比鄰區明治製糖溪湖工廠一袋三圓三角,昂貴一圓四角半。又硫安每袋九圓四角三分,較溪湖工廠每袋昂貴一圓九角半;每甲應用肥普通為二十袋,假定每袋貴一圓則耕作者每甲損失達三十圓之鉅。
2、原料價格︰六十一年期之獎勵法,田一甲七十五圓,煙一甲五十圓,田煙平均每甲六十二圓五角,此外尚有蔗苖補助金每甲十五圓,合計每甲平均為七十七圓五角。以會社當局估價每甲收獲斤量八萬斤折算,每一萬斤之甘蔗獎勵金約達十圓之譜,此係甘蔗尚未收成以前便可入手之數目。然而本年度不論田煙每甲只補助三十圓五角,且連每甲十五圓之蔗苖補助金也予全廢。如此同以每甲八萬斤計算,每一萬斤收入減少了四圓。不過所謂獎勵金者,係農民對蔗作尚不感興趣,對會社猶懷疑念之時,為鼓勵蔗作之一助而玩的花樣,會社在收購價格上稍加調整便可將獎勵金撈回,是故農民對朝三暮四的獎勵金之廢止或減少並不介意,蓋確信所減少之獎勵金必能提高收購價格而予以填補。卻是不然,今年度之收購價格竟與前年度表面上相同而實質上更為減少。就表面上計算,計每萬斤已減少約四圓,則每甲八萬斤之原料價款減少三十二圓之譜。何況會社竟將原料等級之斤量提高,去年特等為十萬斤,今年提高為十二萬斤,一等八萬斤提高為九萬斤。去年特等之收購價格每千斤田五元、煙四元五角,今年一等(即去年之特等)每千斤田四元五角、煙四元三角。因等級被降一等,農民每萬斤收入減少五元,每甲八萬斤又減收四十元。何況今年因旱魃成災,甘蔗發育大受影響,任是美田也無法得到與去年同量之收獲。現在一般農作物及糖價均已騰貴,會社收益已甚為優厚,而竟無理壓低收購價格以貪暴利。
因此,以北斗郡二林庄長林爐,大城庄長吳萬益為代表之二千名蔗農連暑陳請書於最後直指「一般農作物漲價顯係蔗農之損失,糖價好況則利歸會社,蔗農不但毫無分潤,反蒙損失。所謂共存共榮者,果如是乎?」希望地方長派員調查實情,「促請會社斷行公平之處置,以蔬民困」。此一請願運動最初並無直接結果,後由北斗郡首出面斡旋,才得到社會的讓步,每甲支付補給金五圓,數目雖少,但意義重大。因自有新式會社以來,此係蔗農集體運動第一次得到成功的例子。
適時是年十二月二十日,文化協會的文化演講團到二林開設「農林講坐」,刺激二林地區蔗農與知識份子的積極進取性。經過詹奕侯、劉崧甫陳萬勤、謝鐵、謝黨、李應章、戴成等人的努力之下,於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一日名開農民大會,議決組織蔗農組合。旋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舉行「二林蔗農組合」,參加的蔗農有四百餘人,是為蔗農組織的先聲,亦為後來全島性「台灣農民組合」的濫觴。
二林蔗農組合成立大會上,推舉二林庄的開業醫師,也是文化協會理事兼二林支部長李應章為總理,選出李應章、劉崧甫、詹奕侯、詹仁華、蔡淵騰、王茅、謝日新、邱菊花、曾得明、戴成等十人為理事,謝黨、陳萬勤、謝月、詹忠、洪珍、詹昌寶等六人為監事,擁有四0四名會員。由於李應章是文化協會的原始創立人之一,又是文協理事,其他幹部如劉崧甫、詹奕侯、蔡淵騰等也是文協的會員。二林蔗農組合在其《設立趣意書》中,指出製糖會社最為專橫者有三點︰1任意秤農民所繳納的甘蔗重量,「似山之甘蔗堆一運到會社秤量場,會社自稱之,耕作者無共秤權,又無監督權」。2任意決定所收成的甘蔗之等級及其各等級的價格。3關於耕作、施肥、數量、價格等都不允許蔗農有任何異議等。同時指斥製糖會社簡直就是「甘蔗的專賣局」。但其目的也在於「居於蔗作者與制糖會社之中,調和雙方之利益,以期協力提攜促進糖業之發展」。同時亦不斷強調「共存共榮」的「有福共享」觀念,認為「共存共榮」是現今世界不可埋沒的真理,反對他的馬上就會破滅。階級鬥爭及勞資爭議的下場均是淒慘的,所以為獲得耕作者的權利,為製糖會社的便利,組織蔗農組合以保持兩者永內的和平;被批評為「以資產階級的意識而站在第三者立場,企圖推進農民運動」。另李應章、詹奕侯、劉崧甫等人都具地主身份,是以連溫卿認為二林事件依然是「少地主運動」,而日本人則認為二林事件含有「業主圖利」之嫌。因此,蔗農組合之組成份子擴大,也為二林事件注入新的性格。
九月二十七日,二林蔗農組合再度舉行農民大會,議決對製糖會社要求的條件。十月六日開始向林本源製糖會社交涉。交涉委員有李應章、詹奕侯及農民數十人,泉風浪亦以顧問身份應邀參加。據泉風浪的回憶,當天「會社則有吉田專務帶回社員兩名,李應章與吉田一見面就爭吵起來,火藥氣味充滿全客廳,我坐在一隅的椅子上靜聽他們應對,覺得一個堂堂會社的總經理兼常務董事,用這種流氓作風來對付本島人青年與蔗農實在看不順眼」。時蔗農組合向會社的要求有五項︰1甘蔗收割前公佈收購價格;2肥料任由蔗農自由選購;3會社與蔗農雙方協定甘蔗收購價格;4甘蔗(斤量)過磅應會同蔗農代表共同監督;5會社應公佈肥料分析表。吉田的答覆是第一項不獨林糖如此,待與同業研究後答覆;第二、五兩項有關肥料問題,是會社求之不得的;第三項收購價格,只認為絕非過低而終無明確的回答;第四項斤量的問題,則表示歡迎會同過磅。並且吉田聲明本日係以個人資格見面,如果以蔗農代表的身份來談必須正式提出委託書。於是約定同月十日作第一次交涉,但在吉田的要求下,延至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由李應章、詹奕侯等組合幹部暨蔗農數十人至會社交涉,卻告破裂。
就在林本源製糖會社對二林蔗農組合所提出的要求迄未得結論之前,即於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冒然強行收割該地區的甘蔗。農組的會員力對蔗農拒絕採收,以致發生會社派來的原料員、苦力三十餘人及警察七人跟蔗農一百餘人衝突行動。根據《台灣民報》的記載,是日會社原料主任矢島軍治見苦力們懾於組合員的聲勢而觀望不前時,便抓起一把鎌刀親自動手割蔗,一面喝令苦力跟他一齊割取,遠藤巡官偕六名警察一擁而上環繞矢島身邊。蔗農見警察未見公平的處理反袒護會社,於是大聲叫喊︰未發表價格不能採取甘蔗。遠藤巡官見狀立即拔出配刀並說割下去不要管他!接著大石、德富、小野、高木等巡查也相繼拔刀意欲鎮壓蔗農。在緊張情形下,蔗農中數位青年見大石、德富猶揮刀揚威,直奔兩人面前將手中的配刀搶下。蔗農見此情形知道闖下大禍,一聲呼喊各自逃離現場。北斗郡接獲報告立即名集大隊警察趕赴現場,但眾人已經散去。在這一場糾紛中矢島及六名警察各負輕傷,但是幾十位農民及組合員卻因此吃盡毒打。
十月二十三日,北斗郡名集警察百餘人,是夜馳赴二林、沙山兩庄,檢舉事件涉嫌者,共抓走九十三人。其中李應章於事件發生時正在沙山看病,而劉崧甫、詹奕侯一去竹塘、一去潭子,都不在現場,也被拘押於北斗郡警察課。會社方面,由該會社監察人許丙代表,把事件原因歸罪於文化協會的煽動,虛報有四、五百名「暴徒」。《台南新報》更表示︰「反抗警察就是反抗政府,反抗政府就是反對國家,有人說該適用〈匪徒刑罰令〉…」。在一片「輿論」的譴責暴徒聲中,九十三名被捕者飽受凌辱。其中路上厝養蠶場技手鄭佩因不堪拷問之苦,於拘押所中懸樑自殺,幸未遂。此時的二林庄如施戒嚴令,驛頭有警察站岡,沿街亦有警察立哨,這一帶農民坐立不安,人人自危。
被逮捕的九十三名嫌犯中,有四十七人以妨害業務、妨害公務執行、傷害、騷擾等各項罪名送預審。為此事日本勞農黨的布施辰治和麻生久兩名律師趕來台灣,為二林事件辯護;而文化協會的鄭松筠、蔡式穀也出庭力爭,擔任辯護人。民國十五年(一九二六年)四月三十日預審終結,其中有八人免訴,被送公判者三十九人。第一審公判結果,無罪者八人,被判懲役者三十一人,除執行緩刑者三人外,其餘被告均提出上訴。民國十六年(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三日第二審公判結果,有罪者二十五人,其中八人緩刑。二十五人之中除一人外皆上訴第三審(高第法院複審部),但被駁回維持原判決。被判有罪者最高懲役一年,最低者四個月。組合領導人物李應章被判懲役八個月,其他的幹部劉崧甫、詹奕侯、陳萬勤均被判刑六個月。
五、事件餘波
二林事件告一結束後,當時被抓走的六十四歲老農謝元錯,在慰勞會上說︰「我生在世間到今日已過二萬三千餘日,嘗盡種種的困難和壓迫,今日才受諸位以兄弟之情相慰,算是最爽快的」。打鑼維生的五十幾歲工人陳習,當麻生久問他,將來還會再為二角的工錢為會社打鑼?他回答︰「先生請安心!老兄弟雖是餓死,也斷不為貪欲無道的會社打鑼了!」被控為首謀的李應章,更大義凜然地宣稱,要爭的是「人來解放的要求」,用台灣話向日本法官辯護自己領導蔗農運動的動機。二林事件,則成為台灣農民運動的里程碑,影響後來的農運深鉅。
自二林事件發生以後,台灣的蔗農運動,或取積極態度,對製糖會社要求提高蔗價;或取消極態度,同盟不種甘蔗,可說有一日千里之勢。在消極態度上,民國十五年所種甲數僅九萬甲,為「十年來最少甲數」;在積極態度上,各地農民於二林事件發生後,紛紛成立農民組合,而為統一全台農民運動所需的台灣農民組合,也終於民國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在鳳山成立。其中台灣農民組合二林支部則成立於民國十六年(一九二七年)六月,會員數有七七六人。所以,二林事件不僅是「一種社會進化的原動力」,且如「治警事件成為台灣政治運動史的紀念塔」一樣,也成為「台灣社會運動史的紀念塔」。
在二林事件之後,本庄又發生包圍辜顯榮住宅事件,可說是二林農民組合運動之結果。時二林庄有七百多甲土地屬於辜顯榮所有,而這片地原屬林本源製糖所有。林糖被鹽水製糖接收後,這批土地也轉屬於辜顯勞。但農民拒絕承認鹽水製糖為地主,不納民國十七年(一九二八年)春季租穀。辜氏與佃農協議,六百多甲地不必繳春季穀,但另外一百多甲則未解決。至十月間,有十八戶的晚稻被強行押走。農民們在農民組合的莊萬生、張福星率領之下,於十一月五日包圍鹿港的辜宅。十一月九日,二林支部準備召開反對扣押青苗大會;卻被解散。當夜他們又要準備演講時,莊萬生、謝財神、張福星等五人則被逮捕。農民子弟受到生活的壓力,有三十六人退學。十一月二十二、二十三日查封物拍賣時,農婦、小孩出動搗亂會場,致使拍賣品都落入農組幹部手上。
另二林事件開庭時,正值日本社會運動已表面化,新成立的日本勞動農民黨,主動地派布施辰治和麻生久兩人專程渡台為二林事件的被合辯護。因而建立勞動農民黨與台灣農民組合的良好關係,在觀念及行動上自愈亦步亦趨。此結果不僅促使台灣農民組合走向國際化與階級化,也加速台灣政治社會運動陣線的分裂與對立。
文出:二林鎮公所地方服務 e 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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