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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可能有些人會認為,有了言論自由,就可以隨自己的高興說任何話,還是和法律一起談比較妥當,我抄一段給大家參考: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不可混為一談,思想係人類蘊藏於內心之意識,非外人得悉,更不應受他人之干涉,法諺:「任何人不因心中思想而受處罰」(也就是說:甲對乙家中任何女性可以無限意淫,法律管不著)這是思想自由的部份。
如果把心中的思想,表達出來,就稱為表現自由,表現的方式有:口頭表示其意見者,謂之言論,藉文字,圖畫發表其意見者,謂之著作...好了,這樣大家就比較清楚,和鄰居吵架是屬於什麼自由,在網路上打筆仗又是屬於哪一部份的自由了。
可是,甲雖然可以有發表想強姦乙家所有女性的自由(不管是文字或口頭的),憲法的保障還是有除外的,美國霍姆斯大法官於一九一九年一案的名言:「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誑呼『失火』所造成驚慌奔逃的範圍」,因為你的言論造成別人的驚恐,這是憲法不于保障的,(除非乙家的女性都希望甲去強姦她們)
所以說憲法保障了言論自由,還是有其限制,抄如下:公益上之限制:禁止煽惑犯罪,妨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之言論..私益上之限制:禁止侮辱或誹謗他人,或對他人為足損害他人私益之言論...因此甲雖有發表強姦乙家所有女性之自由,但憲法同樣保障了乙家所有女性之免於恐懼之自由,免於受到言語恫嚇的自由。
如果在網路上打筆仗,涉及了對對方的污辱,漫駡,誹謗,那是法律的部份,有沒有犯罪要看對方告不告你,但如果因為你的污辱,漫駡,誹謗,而讓你的對手限制了你上網的速度或上網區域,或者讓你上不了某些公共領域(例如讓你不能上報紙買廣告或電視媒體(如果你有本事上電視的話)罵他)那你的言論自由就被侵犯了,也就是,你得不到充分的言論自由了。
《 本帖最後由 retto 於 2011-7-16 08:03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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