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5-8-19
- 最後登錄
- 2023-4-27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99
- 閱讀權限
- 30
- 文章
- 190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本帖最後由 ctth 於 2011-9-17 23:57 編輯
軍購程序
第一階段「投資建案」是軍方內部的作業,包括提作戰需求、系統分析、投綱計畫、工作計畫,目的是完成需求、預算、與功能等規劃;然後,向美國政府提出第一份「需求信函」(Letter of Request,LOR),申請「報價及供售可行性資料(P&A)」
然後是第二階段「預算核定」,台灣國防部必須在這個階段得到法定預算,也就是通過立院審理正式編列入國家預算。然後,才能向美國政府提出第二份LOR,然後獲得美方回應的發價書(Letter of Answer,LOA),之後雙方才進入實際執行層面。
在美國方面,前兩個階段分別是「需求申請」與「文件發展」:「需求申請」階段應該發生在台灣的「投資建案」,美軍協助採購國訂定需求範圍並提出正式的LOR;而第二階段「文件發展」則是美軍提出供售條件(應該包括提供LOA),採購國審查或簽署文件以及付款。
問題在於,台灣方面的「投資建案」程序中,已經需要美國提供軍售項目的規格與價格資料,才能有後續編列預算與交付立院審理的動作,在這之前不可能有預算;然而要美方提供詳細規格報價資料不是免費服務,所以才會有作業費這東西....
而台灣在向美國政府提出第一份「需求信函」(Letter of Request,LOR),申請「報價及供售可行性資料(P&A)」..就有倆種說法.1.為美國拒收...2.為我方跟本就沒送....不管為那項..都代表鳳隼專案的軍購程序跟本就不是在進行中...那何來後續的預算編列..國防部跟本就是在欺騙大眾..美方跟本就從未正式表明要賣與否...就能編一堆預算送到立院...真神啊
前布希政府對台灣軍方至今仍單方面力推F-16C/D戰機案難以理解,因華府從未說過有意出售台灣該型戰機,台灣自己就先行編列預算並「臆測」美國應會因此同意出售,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因美方當初要台灣編列預算採購的是潛艦等「三項軍購」,根本未曾主動提及F-16C/D戰機案。
相關人士說,前國防部長李傑曾公開在立法院表示,「美方國防部第二號人物」來台曾私下承諾將同意F-16C/D戰機案,其實是李傑「過度解讀」,因美方當初只是說「可以討論」,並沒有私下承諾將會「同意出售」,李傑這項說法只是為了讓軍方先行編列F-16C/D戰機案預算有一合理托詞。
美方連採購意向書(LOR)都不收的情況下,台灣軍方還力推F-16C/D戰機案,其實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由於馬政府並未提出新軍購清單,又擔心被外界解讀馬政府有意主動放棄對美軍購,台灣國防部只好繼續「硬著頭皮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