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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的生活型態非常多樣化,有時候無法單靠一種法律來規範所有的行為。因此,除了一些放諸四海規定的法律外,會針對一些較為複雜或者特別的事件,另立法加以規範,此時這些法律就被稱為特別法。所以當具體事件發生的時候,就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例如,刑法之中已有針對收受賄賂的事件,訂定相關刑責,但是為了肅貪又另外訂立了貪污治罪條例,將貪污事件具體分類,並提高刑責,以收肅貪之效。
不過並不是不同種法律才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可能,在同一部法律中也會有相同情況,例如,民法債篇總論中的規定,是針對一般性債務問題的處理原則作規範,但是民法債篇各論中,會針對個別契約類型做特別的規定,所以當具體案件如果同時符合債篇總論與各論之規定時,應該優先適用債篇各論中較為細節之規定。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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