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2-12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9085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676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依照民法第1177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簡單來說,有一筆繼承遺產但找無繼承人時,應該由相關親屬召開親屬會議,選定一個可靠的管理者,來管理這筆暫時無人繼承之遺產。民法1179規定,遺產管理人應執行之職務有下列數種: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
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也就是說,身為一個遺產管理人,必須要完整的保存財產,以將來繼承人的利益為考量來保存遺產,並且在此期間將繼承財產中所負擔之債務以繼承財產清償。別忘記,遺產管理人事可以請求報酬的喔,辛苦是會有代價的。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