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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可以開
只限定曾犯過或在營業期間犯下殺人強盜等重罪 且經判決確定 才不能擔任營業小客車的駕駛人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37 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
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
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
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
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
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依前二項吊銷之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由主管機關通知繳銷
,不繳送者,逕行註銷。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
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執業前講習測驗、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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