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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男女同房四天 判難認通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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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1 15:07: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臺灣橄欖球隊副隊長張0雄,去年五月間赴日參加國際親善比賽時,與球隊經理游0美同睡一房四天,妻子林0得知後深受打擊,憤而告上法院向游女求償一百萬元慰撫金,台北地院認為二人雖同居四天,極可能發生性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通姦,判張妻敗訴。
妻無法舉證有性行為
律師岳0說:「判決很不合理,林0得知敗訴後既氣憤又失望,會考慮是否上訴。」游0美與張0雄昨無法聯繫。
林0指控,游0美原是她的朋友,去年五月十四日至十八日,游女利用球隊到日本比賽期間,分別在福岡IP飯店、佐世保九十九觀光飯店與丈夫同宿四天,讓她深受打擊,情緒低落夜夜無法成眠。
游女辯稱,行程住宿都是旅行社與主辦單位安排,她到日本才被告知與張0雄住同房,房內有兩張單人床,兩人各睡各的未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兩人雖同睡一房,但無法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因此判游女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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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1 19:35:37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判決沒有錯阿
再怎麼可疑也僅只於猜測阿
就如同警方也只能當場逮捕現行犯而不能亂抓看起來有嫌疑的人
這是我的觀點啦.....如有錯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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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1 20:54:58 |只看該作者
這就看老公老婆感情如何啦

夠好 信任對方
這點小試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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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1 21:19:40 |只看該作者
法律講的是証據或証物''既使是現行犯警方一樣也要提供其中一樣''
縱然上訴再非常上訴也是敗訴
只能說妻子是醋桶子律師是騙子[騙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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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1 21:30:31 |只看該作者
感覺真的是蠻誇張的....不過沒證據...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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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0 22:01:50 |只看該作者
所未瓜田李下,能避免就避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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