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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宋朝關於茶的法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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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22 18:13: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在宋朝國家對茶葉榷禁專賣制度更趨完密。太宋祖干德三年(965)始榷東南茶。仁宗嘉佑四年(1059)曾一度弛禁﹐改為通商征稅。神宗熙寧七年(1074)又榷蜀茶。唯兩廣因產茶極少未曾榷禁﹐允許自由通商﹐征收園戶租稅和商人商稅﹐但不許茶葉出境。宋初﹐東南設榷貨八務及十三場﹐官給園戶本錢﹐茶葉運銷通過場務﹐由官府專利。茶農除了以茶折稅﹐還要將茶賣給官府。匿不送官及私鬻者﹐沒收茶葉﹐並計值論罪。主管官吏私以官茶貿易﹐其價值達到一貫五百的處死。四川地區設茶馬司﹐官府將所買茶葉運往甘肅﹑青海及四川的雅安﹑漢源等地與少數民族易馬。法令規定﹐凡將茶葉私賣給少數民族﹐私販川茶進入少數民族地區﹐均按軍法治罪。宋徽宗崇寧四年(1105)廢除東南地區的茶葉官買官賣﹐實行“茶引法”﹐令商人交納引稅﹐憑引直接向茶園戶買茶﹐到產茶州縣合同場秤發﹑驗視﹑封印﹐按規定的數量﹑時間﹑地點運銷。凡違反引法規定的條款﹐要受到沒收茶貨及笞﹑杖﹑徒﹑流等刑罰。偽造茶引和結伙持杖貿易私茶﹐遇官司擒捕進行抵抗者皆處死刑。無引私茶﹐許人告捕﹐官司給賞。官吏違法徇私﹐亦治其罪。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又將”茶引法”推廣于四川地區。除兩廣外﹐全國統一實行引法﹐終宋之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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