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6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赦免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9-28 01:49: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在刑事上的被告一經判決確定後,接踵而來即是面對刑罰權之執行(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而在執行之前因法定事由受到障礙,學說上稱處罰之障礙,其中有包含赦免、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

  其中赦免有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均由總統依法行使之(憲法第40條),有關總統可行使之權利分述如下:

一、大赦:
  對特定或一般犯罪普遍都捨棄刑事追訴與處罰,刑的宣告前如有大赦,則追訴權消滅;刑的宣告後遇大赦,即宣告失其效力,視為未受刑之宣告(赦免法第2條規定)。

二、特赦:
被受刑之判決確定者,捨棄或免除刑之執行。

三、減刑:
  減輕或降低特定刑法罪犯確定的刑之宣告。如在民國96年4、5月份期間,由於陳水扁總統所發布的「全國減刑」即是。另外,為紀念開國60、80年,亦有實施減刑;及民國64、77年時追逝兩位蔣故總統所實施的減刑。

四、複權:
  使受褫奪公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服公職等權)之人回復其所褫奪之權(赦免法第5條規定)。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2-12 21:49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