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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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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 01:14: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有償契約是指雙方需要相等對應的支付情形之契約;而無償契約,是指僅有單一方支付於對方且並沒有要求收入的情形之契約。

  就「有償契約」情形如下,買賣、互易、僱傭、租賃、承攬及附有利息之消費借貸等例,我們試著舉例,小馬為了擁有一部車可供上班之用,而向專門銷售二手車的王董購置一部賓士,雙方為此簽立一份買賣契約,契約內容約定小馬要支付100萬元整給王董,相對的王董亦要將這部賓士汽車交付給小馬,而此買賣契約即是屬於相互支付對價的「有償契約」。如,小叮噹為了在中部科學園區工作之故,而向技安租了一間公寓,雙方約定每月10日時,小叮噹應給付1萬元整給技安,而技安需提供公寓給小叮噹,為此所簽訂的租賃契約,就有相對的對價支付。另外,阿珠向往知名品牌的衣服及珠寶,故即以個人名義去向銀行貸款,貸款所簽立之契約內,約定貸款所生之利息需如何交付等,故此契約應視為有償契約。

  就「無償契約」實務常有之情形如下,贈與、使用借貸等狀況,舉例而言小馬與擁有多筆土地及房屋的小張熟悉,因小馬日前投資失利,故名下的房屋皆被銀行拍賣的一間都沒有,於是小張知道此情形後,為讓小馬有落腳的地方,於是即將信義區的一間公寓借給小馬使用,而且小馬於未來一年不需要支付租金予小張,然為保障小馬可以合法使用,故雙方擬訂此房屋合法使用之借貸契約,屬於無償契約之一。另例,大雄與宜靜協議離婚,協議內容大雄應將名下的房屋送給宜靜作為補償,大雄即將此房屋以贈與之方式給宜靜,其協議書尚可視為雙方訂立的無償契約,雖說大雄因此失去「先生」的身分,但此地位非屬於對價之給付。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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