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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決議自2012年1月1日增訂一項新的監管機制-「銀行備抵呆
帳占總放款不得低於1%」,並將此列為申請赴大陸或新設海外分行的重要審
查指標,未達標準者,上述新業務的申請不予核准。換句話說,若銀行不想申
請新業務,未達備抵呆帳占總放款達1%,也不強制提足。金管會制定新措施
的主因,強化個別銀行未來面臨景氣循環變化的能力。大陸預定自2012 年大
陸的銀行備抵呆帳占總放款不得低於2.5%,而國際性的銀行目前也以備抵呆帳
占總放款不得低於2%為內部管理目標。備抵呆帳占總放款之監管趨勢已是目
前國際間的潮流。進行設算,假設在2011年底前達到1%新規定標準的前提條
件下,影響EPS前五名分別為玉山銀、安泰銀、聯邦銀、台北富邦銀、華銀,
EPS影響數分別為0.54元、0.44元、0.44元、0.38元、0.32元(金控旗下之銀行
用金控股本設算)。最後,若是有銀行不想申請海外相關業務,則2011年底前
的提存壓力將不存在,例如,安泰銀、聯邦銀已對外正式表示在年底前不進行
增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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