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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恐怖情人!分手毀女容 累犯求刑10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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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 00:46: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對男女前後走進電梯裡,男子突然從牛仔褲後方口袋掏出美工刀,朝女子臉上狠狠的劃下去,被害女子滿臉是血,雙手摀著臉跑回辦公室求救,這是今年9月,發生在台中市政府新市政中心的情殺案,吳姓男子不滿在市府上班的陳姓女友與他分手,痛下毒手毀前女友的容,遭檢方求刑10年。

  陳姓前女友被劃傷6刀,全臉縫了100多針,心理受創嚴重,開庭時曾淚求檢方「不要讓吳姓男子出來」,由於行兇的吳姓男子,在2002年時就有傷害分手女友的前科,當時他持水果刀殺傷女友,害對方住院16天,當時檢方念在初犯輕判,這次步在姑息依重傷害罪,具體求刑10年重刑。

法律教室:

男子對女友以美工刀劃臉的行為按刑法上已構成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行為上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及普通傷害。按刑法第10條第4項所謂重傷規定,毀壞視能、聽能、語能、嗅能、味能以及生殖機能或於其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

此案,女子的臉部遭到嚴重劃傷,縫了100多針導致毀容,面目難以恢復正常,傷害已達到重傷程度,即便術後,面容也不可能完全恢復正常,故此,傷害已達刑法第10條第4項中的第6款所述: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而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以治療者而言,故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如於人之身體或健康無重大影響者,仍非本款所稱之重傷。但此案受害人縫100逾針,可能已經構成重傷害之罪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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