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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受託買戒 櫃姐竟吞40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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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 00:48: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今年民國100年,百年結婚潮,很多準新人都會去百貨專櫃挑選婚戒,但台北市有人委託櫃姊朋友代買,付了400萬現金,卻直到結婚當天都沒拿到戒指;原來幫忙代買的這位邱姓櫃姊,服務於台北市信義區某大型百貨,好朋友拿錢給她代買鑽戒,沒想到她卻自己A走了這400萬,檢方已經依侵佔罪,將她起訴。

  挑選戒指,櫃姊服務好殷勤,但台北卻發生找櫃姊代買鑽戒,錢卻被A掉了。

  台北市信義區某個大型百貨公司,一名邱姓櫃姊和曹姓女子是好朋友,曹姓女子要結婚,櫃姊說自己買能用員工價格打折,曹姓女子就委託她買鑲鑽對戒,陸續匯了400多萬現金到櫃姊的帳戶內,但直到結婚當天都沒拿到戒指,曹女要求退款,但櫃姊說錢都已經轉帳給國外廠商,因為是訂做,送海運,才遲遲沒到貨,卻又拿不出單據證明,曹姓女子拿她沒輒,兩人只好對簿公堂。

  據調查,案發後,邱姓櫃姊已經離職,這家法國知名珠寶品牌,以鑽錶、鑽戒和高檔珠寶聞名,不少富商名媛、影歌星的結婚戒指都指定這個品牌,邱姓櫃姊利用品牌名氣,侵吞好友400萬元,檢方已經依侵佔罪將她起訴。

法律教室:

侵占,是指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而不法實行其所有權內容的行為,例如:實施處分的行為,或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易變持有的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所以行為人侵佔之物,必須先有法律或契約上的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若其持有該物,是因詐欺、竊盜或其他非法原因而持有,縱其加以處分,亦不能論以該罪。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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