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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夫花心在外 法官判離並判賠30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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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7 01:00: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新竹一名王姓婦人,與丈夫結婚十九年,育有一子一女,不過丈夫卻花心在外,不但劈腿,而且小三還不止一人,妻子也曾經會同警方抓姦在床,只是丈夫不但不知悔改,還演出家暴事件和離家出走。王姓婦人向法官供稱,丈夫又賭博又喝酒,在外又積欠信用卡債務,家計都是靠她一人支撐,最令王姓婦人難以忍受的是,至少有兩名的小三,還打電話向她示威,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官也傳訊兩名子女到庭作證,兩名子女在庭上也力挺母親,指稱父親離家出走,以及對母親施暴情節。不過丈夫否認在外闢腿,並向法官辯稱妻子理財不當,在外積欠信用卡債,夫妻兩人在生活態度、金錢運用及家庭經濟上多有爭執,所以離婚過錯原因不在他,希望法官駁回妻子索賠一百萬元請求,並把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他。

法律教室: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按本案件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與人通姦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如夫妻一方具有上揭離婚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得請求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等離婚事由之規定,如果夫妻間之婚姻同時存有數項事由,亦得合併主張之,並不受只能主張一項事由之限制。

综上所述,被告子女證明被告過去的確有酗酒、家暴行為,又與他人通姦,破壞婚姻互信基礎,加上被告長期離家出走,顯然無維持婚姻意願,因而裁定離婚獲准,而被告須負離婚破裂原因較多,因此需賠償卅萬元。至於兩名子女監護權則依社福機構評估判給妻子。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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