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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小爸媽公園棄嬰 被野狗當食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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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3 00:46: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2
  剛呱呱落地的小男嬰,七天前遭狠心父母當成垃圾偷偷丟棄公園草叢,稚嫩無辜的男嬰慘遭野狗當成食物,活活被啃得殘缺不全,十七歲翁姓小媽媽獲知男嬰遭野狗啃食,淚流滿面、懊悔不已,十九歲的生父唐家鴻則一臉木然;警方將翁女依較輕的「母殺嬰兒罪」、唐家鴻依較重的「普通殺人罪」移送屏東地檢署,複訊後,唐家鴻昨晚被收押,翁女被送縣府社會處收容。警員嘆說,從前棄嬰多被置於教會、寺廟或善心人家門前,父母還會偷偷觀察,確定骨肉被發現才含淚而去,近年卻見小爸媽亂丟害死骨肉,真是人心不古!

  小爸媽供稱,怕被家人罵又養不起,生完就決定丟棄,趁天黑把男嬰裝進垃圾袋,丟到住處後方的公園,生完十四個鐘頭、即當天下午五點多還跑回去看,男嬰當時還活著;翁父得知女兒闖禍,又氣又難過。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小媽媽狠心將剛出生的男嬰丟棄公園草叢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指母於生產時或剛生產後殺其子女,處半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根據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40號判例:「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可以知道最高法院認為出生後五日不算是剛出生。本條規範之罪是以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為特別之減輕責任事由,生母的特殊處境,可能未婚或婚外生子,而承受極大社會壓力與精神磨難,迫使生母殺嬰之舉,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立法者同情特殊處境,故科以較輕之刑。
本案件嬰兒是於出生後十四個鐘頭被丟棄,未超過五天的標準,如果確定是由母親遺棄殺害,即可能構成此「生母殺嬰罪」罪刑。

生母殺嬰罪是符合因身分或特別關係之人而有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之要件,如果沒有此關係之人,以普通之刑論。所以小爸爸可能觸犯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或十年以上徒刑;刑責差別很大,檢察官將援用適合法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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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3 18:59:32 |只看該作者
好像沒滿二十歲那罪會比較輕,但法官好像給小爸爸的罪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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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3 23:49:09 |只看該作者
是否要在國 高中 宣導正確的避免知識
不然這類的事件將層出不窮
也要好好的宣導 未成年請勿發生性關係等等
學生沒謀生的能力 就算生了小孩 也無力扶養
扶養了 依照法律規定 最終小孩也是屬原生父母所有
三千青絲顏如玉 望盡人間是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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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4 16:00:52 |只看該作者
現在這種事真的是屢出不窮,
真的讓人感到心寒壓!!
現下少部份年輕人的道德觀越來越薄弱了,
責任心也變小了,
如果今天沒有了法律規範,
那類似這種案件,
一定會多到令人無法想像壓~
當你用誠懇的雙眼看著我時,只會讓我更痛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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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03:00:57 |只看該作者
所以安全措施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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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5 10:40:38 |只看該作者
真是天殺的
有人想生卻生不出來
卻也有人這樣糟蹋小生命
真是老天無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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