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4-11-14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8758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4280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中國籍女子殷小姐千里迢迢到台灣,幫朋友到高等法院出庭作證,竟帶著寫滿整張A4紙的小抄上庭,高檢署檢察官當場揪出她的作戰筆記,殷女嚇得撕成一半,仍被合議庭攔截;台北地檢署認定她涉嫌偽證罪,且傳訊不到,將殷女發布通緝。
檢方查出,30多歲殷小姐是中國陝西省「鳳凰天堂休閒會館」股東兼會計。94年12月17日,休閒會館股東陳智明與另名股東陳明亮起糾紛,陳智明被控限制陳明亮行動,陳明亮返台後提告,一審判陳男8月徒刑,減刑為4月。
陳男上訴高院後,聲請傳訊殷小姐自清。殷女去年從陝西來台作證,3月24日出庭,當眾在桌上放小抄,合議庭審判長一開口,她就照著小抄逐字念,還順便把事件經過講一遍。
公訴檢察官詰問關鍵問題,察覺她在小抄上找答案,合議庭發現小抄上混用簡體、繁體字,還用中國專業術語「包間」、「門迎」、「簽免單」、「物業費」等,並把可能會問的問題、答案全抄在上面。
法律教室:
當證人於地檢署或者是法院開庭時,對案件的重要事情為虛偽陳述且對所舉之證據具有相當認知上的確定為虛假情事,經舉發或經法官、檢察官查知其為虛假,則構成偽證罪。
刑法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之罪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6220號)。
舉例來說,法院上,小陳明知老吳所購買的毒藥是將要加於小張的飲料預謀殺害被害人小張,卻告知法官老吳在小張飲料中所放的為安眠藥而非足以致人於死的毒藥,但檢察官調查後其飲料中是足以致小張死亡的毒藥。其小陳於法院上則為偽證。
本案情況,該名中國籍女子出庭作證時竟攜帶小抄,她不熟悉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為幫友人脫罪,準備小抄朗誦,檢察官懷疑她與友人串證,聲明異議制止,她當著合議庭的面,將小抄撕毀,其證詞之自由意志與真實性使人質疑,遭檢察官另以偽證罪傳喚。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