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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躲避調戲 竹插頸女死 男被判9年4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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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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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2 00:04: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去年七月,花蓮有個十九歲女子,騎車回家遇到一個非常惡劣的貨車駕駛,陳姓男子惡意調戲她,不但擋在機車前面,還左右閃來閃去,而女子反應不及,被放在貨車車斗上的竹竿劃破頸部,不幸死亡,原本檢方對嫌犯求處無期徒刑,不過法官輕判他九年四個月,讓死者媽媽非常不滿。

法律教室:

所謂「業務」,乃執行職務,包括受僱人執行公司所受命令、受僱人執行受委託之職務、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參照29年上字第 3364號、43年台上字第826號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業務〞不以合法與否、或行政機關許可與否、或有無報酬、或營利之目的是否兼職或維持生活之方法、行為人是獨立業務或受僱於人者為限;亦即刑法上之〝業務〞乃以事實上從事之事務為準,且不以具有專門之技術者為限。例如:貨車職業駕駛人因行車事故致人死傷時,即為業務過失。

本案例情形,雖駕駛之逼車行為係故意違背交通法規,但主觀上並沒有致被害人於死的惡意,不構成故意致死之要件。又行為人當時駕駛貨車,乃係執行業務中,其過失是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屬業務過失致死。又駕駛肇事逃逸,構成刑法185-4條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兩罪數罪併罰,合併刑期最重只能依法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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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天使(八級)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你一理財,財就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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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2 18:52:29 |只看該作者
這又是一個恐龍法官了,惡意逼車就可能害人家摔車死亡了,還說沒有惡意,那麼那個在蠻牛中下毒的也沒有惡意要讓人家死啊,他只是要錢而以.....不是只要關個一,兩年就可以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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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車杯水實不濟
水漲那船徧不高
不欲捉襟卻見肘
足不出戶省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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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5 10:04:23 |只看該作者
那照法官的說法,調戲婦女也算是貨車駕駛的業務之一囉,看來下次要開貨車去搶錢,最多只算業務侵佔
惡貫滿盈者將斬落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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