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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胡姓、鄭姓大學生,7年前輪暴一名不勝酒力的女同學,事後2人傳簡訊「是我們太衝動,對妳的傷害,希望能用大的行動去彌補…」並在校內餐廳外陽台,向被害人下跪1個多小時,但被害人無法原諒,還打他們2巴掌,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2人分別判3年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93年12月29日凌晨,花蓮東華大學一名女學生因感情不順、心情不佳,在路上巧遇鄭姓同學,便約胡姓同學,三人到學校的便利商店飲酒解悶,喝到早上女同學不勝酒力,想找地方休息,於是由鄭姓同學開車,三人同去胡的住處休息。
鄭、胡2人把女同學扶進胡的隔壁房休息,胡即返回自己臥房,鄭男認為有機可乘,脫掉被害人褲子加以性侵,得逞後離開,而胡男起床後,見女同學昏睡,也對她性侵。
被害人醒後發現遭性侵,返校向同學哭訴,胡、鄭案發隔天凌晨傳致歉簡訊「昨天的事,是我們不對,是我們太衝動,…對妳的傷害,希望能用大的行動去彌補,不管多大的代價,希望給我們機會當面道歉,真的對不起」,當晚7時許,在學校餐廳3樓外陽台向她下跪道歉,前後長達1個多小時,但被害人未原諒,並提告。
胡、鄭應警訊時辯稱,被害人當時意識清楚,是經她同意才發生性行為,隔天下跪道歉是被對方所迫,但被害人應警訊及一審庭訊時卻說,2人曾對她舌吻,當時清楚對方在做什麼,但因酒醉而無力反抗。
法官依刑事訴訟法,囑託醫院對被害人生活史、精神疾病史、事發前後精神狀態等行為進行觀察、鑑定,認為被害人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遂不採信胡、鄭說詞,判2人有罪。
2人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認為,胡、鄭利用被害人酒後無抵抗能力之際,乘機性交得逞,犯後雖仍執詞辯解,但態度尚佳,且次數僅1次,故各處3年徒刑;2人再度上訴,昨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法律教室:
刑法第225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第2項設有處罰之明文。
其所謂相類之情形,係指被害人雖非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但受性交時,因昏暈、酣眠、泥醉等相類似之情形,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者而言;至被害人之所以有此情狀,縱因自己之行為所致,仍不能解免乘機對其性交者之刑責(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76號裁判要旨參照)。
按兩名大學生胡男、鄭男乘酒興將被害人帶回家,利用被害人因醉意甚濃,致無同意性交之理解,或無抗拒性交之能力,予以性交得逞。依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起訴,又因兩人犯後雖未承認犯罪,但法官審酌兩名被告係初犯且態度尚佳,故各處以3年有期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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