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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菸熏妻兒十多年 老菸槍被休掉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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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8 00:00: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桃園縣朱姓男子是老菸槍,家人被二手菸熏得受不了,衣服都是菸味,加上衛生習慣不佳,常亂用子女牙刷,妻子訴離婚,子女作證「爸很惡心,受不了他的壞習慣」,法官判准。

  「今後不必再受這些折磨了!」朱妻獲悉離婚勝訴後表示,目前夫妻已分居,子女也選擇跟她住,一家不再有被迫吸二手菸的困擾。

  「生活上的一些小事,可能會是婚姻生活的殺手」,桃園地院家事庭法官說,夫妻立於平等地位,壞習慣、不尊重對方「感覺上的生活小事」,不斷累積,仍足以讓人身心俱疲,變成「無法共同生活」的大事。

  桃園地院調查,朱姓男子和妻子結婚廿年,朱妻婚後就發現丈夫衛生習慣不好,包括洗澡時隨意拿別人的牙刷用,毛巾也是拿了就擦,甚至拿兒子洗好的內褲穿,自己的亂丟,家人勸也沒用。

  朱妻說,最讓她和子女受不了的是丈夫菸癮大,幾乎一根接一根,家裡都是菸味,她和子女長期被迫吸二手菸,不管怎麼勸、抗議、吵架都沒用,丈夫認為「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照抽不誤。

  朱妻抱怨,丈夫抽菸習慣也不佳,菸灰灑滿地,菸蒂亂丟,點燃的香菸隨意放,桌子、床頭都被燒出坑洞和熏黑,全家剛洗好的衣服都是菸味。要求丈夫戒菸,丈夫不理,她忍了十多年無法再忍,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時,朱姓男子沒出庭,也沒書面答辯;法官傳念高中的子女作證,兄妹都說「媽媽說的都是實話,爸爸生活習慣不好、脾氣壞,還會摔東西」,他們贊成爸媽離婚,並選擇跟媽媽生活,「遠離菸害」,法官判准。

法律教室: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本案件中,婚後朱男脫序行為層出不窮,衛生習慣不好,且是個老菸槍,讓其妻與孩子們長年忍受二手菸味,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精神虐待。又朱某諸多不當行為,確實已造成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兩造間已失去賴以維繫婚姻的誠摯、互信、互諒與互愛,更無法期待雙方繼續維持、經營婚姻,因此法院判准雙方離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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