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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人對於“家庭”一詞的定義有許多不同的說法。其中當以下述這項定義最為簡明而又符合我們的觀點:家庭乃是由基於血統關係以及(或)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的若干成員所組合起來的一個人類社會的團體。
一個家庭通常都對由宗教所規定、法律所限制、以及其中各成員所遵循的權利與義務,懷有共同的期望。這亦就是說,這個家庭的各個成員,一齊分擔某些共同的承諾。包括飲食起居的方式、遺產的繼承、相互的商議、對年少者的關愛、對年長者的保障,以及盡最大之努力確保這個家庭在平穩安定中繁衍綿延等等。
由此即可清楚地看出,伊斯蘭教的家庭之基礎就是血統的關係以及(或)婚姻的承諾。就伊斯蘭教的概念而言,收養子女、結拜兄弟、私通、以及“不成文法”的婚姻甚或“試婚”等關係,都不足以建立一個家庭。伊斯蘭教的家庭乃係建立在一個足能提供合理之關係、真實之安全、與成熟之情愛的堅實基礎上。家庭建立的基礎,必須牢靠而且順乎自然,以致於足能充裕真摯的互依互惠,以及精神的愉快滿足。伊斯蘭教的觀點認為,沒有任何關係會比血統關係更自然的,同時也沒有任何性行為的關係會比結合道德與真意喜悅為一體的性關係更有裨益於身心的。
伊斯蘭教認為婚姻一事具有宗教的美德、應乎社會的需要、而且能帶來精神方面的裨益。一位元穆斯林行為的正常方式乃係以家庭為目標的,同時亦以家庭為依歸的。婚姻與家庭在伊斯蘭教的體系制度中居於核心的地位。在古蘭與聖訓中,有許多的經文和嘉言告訴我們,當一位穆斯林結了婚,則他即等於是已經完成了他一半的宗教使命。因此,希望他心中能夠時時惦記安拉並且小心謹慎地繼續完成那另一半使命。
許多伊斯蘭教的學者們都曾在闡釋古蘭之際,說明婚姻乃是一份宗教的責任、一種道德的保障、以及一項社會的承諾。既然是一份宗教的責任,那就必須履行;然而,就像伊斯蘭教義中其他所有的各項責任一樣,只有那些有能力擔負得起的人,才有須要履行的義務。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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