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15|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批前夫是陳世美 無罪!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1-12-29 00:27: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黃姓婦人與丈夫吳姓男子離婚後,前夫與洪姓女子結婚,黃婦在網路上批前夫是「陳世美」,洪女是「情婦」,被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

  但宜蘭地院認為,黃婦與吳男是因洪女的介入導致婚姻破裂,陳世美、情婦等語「尚屬合理評論」,判決黃婦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法律教室:

所謂誹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誹謗是指具體而非事實之事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社會地位。所謂「指摘或傳述」, 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是言語或行動,且不一定要在公然的情形下為之,縱然是私下傳述亦能成立。

再者,行為人必須有散佈於大眾的意圖與誹謗的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明知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卻還是決意誹謗,即具誹謗的故意。

黃婦被告後辯稱,因洪女的介入才導致與丈夫離婚,強調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傷害、誹謗別人的意思。法院認為文章中提及前夫與外遇對象的部分,大多是抒發失婚痛苦的情緒,並無明顯毀損他人名譽的故意。

另外刑法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與刑法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亦有毀謗罪的免罰規定。

案件中吳男與洪女皆從事教育工作,私徳操守應以更嚴格的標準檢視,所以男方是否不忠於婚姻,女方是否介入他人家庭,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又「陳世美」、「情婦」等語,以國人生活經驗,此用詞即用來形容男子棄糟糠妻,女子介入他人婚姻。故黃婦在文章中以上述用語形容吳男與洪女,尚屬合理評論的範圍。故法官認定不成立毀謗罪。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4 15:57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