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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絕對官僚 於 2011-12-30 00:55 編輯
一名有偷窺癖的簡姓男子,上個月月底,到高雄市中正路一棟大廈裡的女廁偷窺,結果被一名如廁的女性員工發現,報警後將他順利逮捕,從監視器畫面很清楚的看到,簡姓男子就趴在廁所門口往下面偷窺,但因為沒有使用任何攝影器材偷拍,只能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最多罰6000元。
法律教室:
刑法315之1條第1項所規定妨害秘密罪,係指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條文中所指利用工具或設備,例如攝錄影機,手機照相錄影功能皆屬之。
案例中簡姓男子僅用肉眼進行偷窺,並未使用任何工具或設備幫助窺視或偷拍,未該當315之1條「利用工具或設備」之構成要件,故沒有315之1條妨害祕密罪的適用。
本案例情形,行為人之偷窺行為違背善良風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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