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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秘書仿林百里筆跡 4年詐領公款8千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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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 00:19:5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廣達電腦公司董事長林百里女秘書徐小姐和她的丈夫林先生,被該公司查出模仿林百里簽名,自二OO七年以來,四年內冒名詐領公款高達八千多萬元,用來買精品、名車和不動產。廣達公司將對徐秘書夫婦提出詐欺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刑事、民事告訴。

法律教室:

一、刑事上:

該秘書和其丈夫未經董事長之同意,偽簽董事長姓名詐領公款之行為,成立偽造署押罪之共同正犯。

而後其偽造署押於文件上之行為,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另用該文詐領公款之行為,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實務上認為,以上三罪依吸收關係,僅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又兩人詐領公款之行為,乃施用偽造簽名之詐術行為,使公司代理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交付,令公司受有損害,其間層層相因,互為因果,主觀上有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成立詐欺罪。

詐欺罪和行使偽造文書罪間,實務上認為行使偽造文書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兩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而該夫婦4年來為數次的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是否可認為具有時間空間上之緊密程度之接續行為而論以"接續犯"則有疑問,若法院認為可論以接續犯,則成立實質上之一罪;否則則依其行為之次數,數罪併罰。

二、民事上:

兩人係故意以不法的方式,侵害廣達公司之財產權,令公司受有高達八千多萬之財產損害,侵害行為和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須對廣達公司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兩人係共同不法侵害廣達公司之權利,依民法第185條,須對廣達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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