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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現學現賣 盜刷8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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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4 00:21: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在某知名電信服務的林姓員工,趁著講師在教導員工如何替用戶處理線上刷卡作業時,抄下講師信用卡資料,隨後再利用現學現賣的本事,用線上繳款的方式,盜刷講師的信用卡,以清償自己先前積欠電信公司的8萬多元電話費。

  法院最後是依照偽造文書罪,判林姓員工4月。

法律教室:

本案中,林男透過撥打語音客服電話及網路連線至電信公司網站之線上繳費系統,輸入該名講師之信用卡卡號、授權碼及有效期限等資料,偽造不實之線上刷卡繳費單,而冒用持卡人名義表示利用線上繳費系統刷卡繳費之意思,顯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範之準私文書。林男冒刷他人信用卡來繳納自己積欠之行動電話通信費用,藉以清償8萬2千多元之債務,此行為不僅已對真正之持卡人造成損害,亦對電信服務業者管理客戶繳費資料之正確性有所危害。

由上所述,林男之行為同時犯有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然其輸入他人信用卡資料之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係屬低度行為,執行傳送資料行使之行為則屬高度行為,低度行為被其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外論罪。

林男於一個多月間先後19次盜刷該名講師之同一張信用卡,係屬接續犯,應只論以一罪。林男以一盜刷行為,同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應從一重處斷,故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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