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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超商女店員,自認有靈異體質,常常跟到店裡購物的女子,說感覺倉庫貨品好像自己會移動,女子沒有安慰她,反而連續編了20多篇鬼話嚇她,甚至說有「好兄弟」在她背後跟著,女店員愈聽愈奇怪,嚇人女子也坦承,一切都是她編出來的,這名女站員不甘心平白受驚嚇,到警局提告,被警方以恐嚇罪移送。
法律教室:
所謂「恐嚇」是指以將來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或是強暴脅迫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均屬之。範圍上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且須對被害人為之,若只是單純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成立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參照)。另外恐嚇的手段必須要有現實上可支配性,亦即須加害人可以掌握之手段方屬之。
案例情形,該女子向店員表示背後有「好兄弟」跟著,雖然使女店員心生恐懼,但是否屬於以加害生命、生體之事恐嚇則有疑問。縱退萬步言之,即便屬之,此種恐嚇手段現實上並無支配之可能性,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該女子不成立恐嚇罪。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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