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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眼受傷闖紅燈 警拒救還開單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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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9 00:10: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警方執勤是不是有時候太過於不近人情?新竹一名男子,上個月27日,因為操作砂輪機不慎,碎片刺入眼睛受傷,他的家人趕緊開車將他送醫,卻遇到塞車,情急之下,就闖紅燈要向前方警車求救,沒想到員警不但不幫忙,還開了一張罰單,讓家屬痛批,人民保母一點都沒有同理心。

  拿出當時被開的紅單,上頭寫著闖紅燈直行,讓余先生好氣憤,闖紅燈是為了追警車求救,怎麼還因此挨罰。
  12月27日,他的舅使用砂輪機不慎,被碎片刺入眼睛,血流不止,擔心叫119來不及,家屬連忙自行開車,將傷者送醫,但大馬路上大塞車,心急的家屬闖紅燈,衝到警車前,找員警求救沒想到員警,竟然先對駕駛開出,闖紅燈的罰單。

  傷者家屬:「我跟他說可不可以,先用警車幫我送醫,他就說已經通報119,叫我等119。」記者:「然後還是對你開單就是了?」傷者家屬:「對呀。」

  竹市警局第三分局副分局長謝益銘:「他沒有去了解,因為這個車上有傷患,依照交通法規的規定,是有可以得免以舉發,例外的規定。」

  警方坦承處理過程有瑕疵,照理說可由警車護送就醫,但家屬實在無法接受,人民保母這麼不通人情,完全沒有同理心。

法律教室:

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緊急避難也是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如因緊急避難之行為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

行政法上的緊急避難與刑法上的緊急避難並不完全相同,前者將「名譽」也納入緊急避難事由中,因此運用上要特別注意。

本件新聞中緊急避難的事由係他人生命、身體,余先生因工作操作不慎,導致碎片刺入眼睛受傷,若不即時就醫,很可能因此導致眼睛永久傷害,所以其家人為了讓余先生儘快就醫,情急之下闖紅燈向警方求助,希望幫忙開道排除狀況,其為了儘快就醫所實施的避難行為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者,則得主張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之規定,得以阻卻違法,撤銷已開的罰單。

另外,駕駛緊急送傷患就醫,警方請119馳援的做法固然沒錯,但將駕駛及傷患留在現場開紅單及等待教援,是不適宜的,警方應知變通處理,如鳴警笛排除狀況,讓車送醫都是可以做的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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