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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汽車強制責任險係指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受害人均得請求保險賠償給付之責任保險,性質上屬社會強制險的一種,一般稱之為第三人責任險。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或換發行車執照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強制責任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參照)。未依規定投保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投保者,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欄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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