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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與歐先生間曾有過幾次中古車的交易,某日,小張再向歐先生所開之中古車行訂購一台1.6L豐田牌汽車,約定價金為二十萬元。小張因為急需用車,不待做完車輛現況鑑定,即要求取車。僅要求歐先生應出具保固書或保證書,歐先生卻向小張表示其信譽卓著,不會讓他買到瑕疵車,並且指著所掛招牌上標明「全車系享半年5000公里責任保固」等用語之廣告,要小張放心,小張不疑有他,仍然決定購買。不料,事後發現這輛車故障連連,已嚴重影響上路駕駛之通常功能與安全。
有實務判決認為,中古車之市場買賣本不同於新車買賣,因中古車已經使用,必然有自然耗損之瑕疵,此為買賣雙方所能預期,故中古車買賣大多以原車買賣,由雙方在簽訂買賣契約前,仔細檢查評估車輛之自然耗損及瑕疵部分,並以此估算車價,以車輛當時之狀況為買賣。歐先生可以主張已經依契約所約定的車況為交付,對交車時所存有之瑕疵,即不負擔保責任。而且因為小張向歐先生購買中古車已不只一次,對購買中古車應檢視車輛自然耗損及瑕疵,並以此估算車價之購車習慣,應知之甚詳,並非屬無購買中古車常識之人,則縱系爭車輛具有瑕疵,亦可以認為是小張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義務,而有重大過失。
因此,買家在看中一部中古車後,簽訂契約之前,應該仔細檢查該部車的狀況,如果不具有汽車相關專業知識,應該尋求具有專業能力者陪同前往。不然至少對於車行所記載的車輛現況,要請車商一一詳加指認比對,若有疑義,要請車商多作說明,或是作保留的記載。而且如果發現有瑕疵存在,應該儘速通知車商,必要時可以使用存證信函以留存「通知」的證據。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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