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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負債婦人 投完票被押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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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0 00:00: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總統大選吸引人氣,投票日警方常趁機堵通緝犯,現在連討債的也藉機堵人要錢!

  住在台北市的41歲林姓男子,曾經營地下期貨簽賭站,56歲徐姓婦人則在6、7年前曾向他簽賭,卻狂輸5、600萬元,簽下償還支票卻接連跳票,徐婦從此避不見面,讓林某索討無門。

  林某好不容易打聽到徐婦的住家地址,看準今年總統大選異常激烈,深信她一定會去投票,14日一早7點還沒開始投票,就等在新北市蘆洲區蘆洲國小投開票所外,還找來49歲哥哥及56歲林姓友人一同「盯梢」,直到下午2點果然看到徐婦身影,特別等她投完票後才上前堵人。

  3人將徐婦帶上車要求她還錢,徐婦自知躲不了,向3人說:「住在五股區的鄭姓男子也欠我錢,乾脆你們帶我到那裡找他討債,看能不能討回一些錢好還你們。」徐婦女兒發現媽媽被帶上車,擔心她遭遇不測找上舅舅幫忙,並向蘆洲警方報案找人,警方獲報隨即在五股區成泰路鄭某住處逮捕林某等3人,起出13張支票及退票理由書。

  林某等3人不斷向警方喊冤:「真的是因徐婦欠錢欠了6年都討不到,才想趁著這次總統大選投票日『堵』人要錢,絕對沒有強押或脅迫她上車。」徐婦也說,6、7年前因向林某簽賭欠下債務,林某等人沒有押她上車。不過警方訊後仍依妨害自由罪嫌將林某等3人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不過,這句話的意思是建立在「正當之債」,賭博乃係觸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亦有處罰之規定。賭博既為不法行為,觀念上屬於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因此,依民法第72條規定,因賭博所欠之債(非正當之債之法律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既然賭債之法律行為無效,理所當然債主並無賭債之請求權,欠賭債之人亦無給付之義務。但是,為什麼還會有躲債的情況?大概是因為窮追不捨的債主,要的不只是錢,而是「金錢以外的暴力抵銷」,然而,欠賭債真的能夠以承受暴力的方式而聲明抵銷嗎?只有當事人心知肚明了。

賭債非債,債主不能以賭博所發生的原因做為請求之基礎,但依據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第4款)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賭博即是)」。明顯看出法律不保護惡意的社會行為。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也就是一般所謂賭債非債的理由。惟在法律上,並非指債權人不得請求。若因為賭債而簽發本票或支票,贏錢的債權人持有這些支票、本票,向輸錢的債務人追討,債務人也是得以拒絕給付的。但是,債權人不是不能請求,只是請求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如果輸錢的人已經清償債務,輸錢的人不能說賭債非債,而主張要求返還。依據民法第180條規定,因為不法原因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如本案例中徐婦所欠賭債,林某雖確實有權追討,但法律上徐婦得拒絕償還,林某址得以未必合法的手段追索,以強暴脅迫方式要求債務人清償,由此可知,賭債雖非債,但給付後亦不得請求返還。躲債事實上是躲命,與合法之債無關,奉勸民眾切莫坐上賭徒列車,以免後悔莫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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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天使(八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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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0 23:03:46 |只看該作者
大家可別趁著過年期間小玩一下....通常小玩一下就是沈迷賭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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