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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林某與尤姓有夫之婦搞不倫,有一回兩人在林某家「辦事」,尤女陰道竟大量出血,情況危急,醫院告知要緊急手術,林某迫於時間急迫,於是在手術同意書簽名,這一簽也留下鐵證,讓兩人姦情曝光。
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6日,31歲男子林某在住處與尤姓有夫之婦幽會時,尤女突然陰道大量出血,緊急送醫後,急診醫師診斷後告知,需進行子宮刮搔手術,但林某不敢通知尤女家屬,為了救人,只好假冒尤女丈夫吳某身分,簽署輸血、麻醉、手術等家屬同意書應急,尤女及時手術撿回命。
只是紙包不住火,尤女開刀、手術後,還要住院,家屬赫然發現,手術同意書竟由一名「陌生人」簽署,丈夫逼問後查出姦情,憤而對兩人提告,後來撤回對妻子告訴。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林某坦承,去年10月8日凌晨,與尤女在其住處進行性行為1次,林某妨害家庭部分被判刑2月;冒名簽署手術同意書,觸犯偽造文書,被判處4月徒刑,2罪合併判5月,得易科罰金。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
(一)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
◎告訴後能否撤回?能否只對配偶或相姦人一人撤回?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依其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
本案件中之偽造文書,為刑法第217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所謂印章,是指用以顯現印文之物,而印文是指,蓋以印章而顯現出之文字或符號。而署押即署名劃押,包括簽名、奈指印或以其他符號代簽名等。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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