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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於某國小的江姓男子,在去年時,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兩名被害少女,三人相約在一家旅館援交。案發時,兩名少女向江男問道:「我們才十三、四歲,這樣可以嗎?」江男堅持要繼續,要其中一名少女幫他自慰,並將另名少女壓在床上愛撫,隨即將兩名少女的衣服脫光,以手指插入少女下體取樂,過程持續直至射精為止,完事付四千元給兩名少女便離開。兩名少女因蹺家被尋獲安置時,才說出整個援交事件。江男起初否認犯案,後又坦承確實有援交,但辯稱,兩名少女超齡的打扮讓他無法分辨真實年齡,再因當時與女友爭吵,心情低落才會糊塗做錯事。校方表示將召開教評會,對於江男之行為做懲處。
法律教室:
成年人與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者性交或性交易者,在刑法第227條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都有相關刑責處罰之規定。道德倫理上,對於老師身分之社會地位與角色,民眾對其身分之認知,道德品行皆給予較高的標準,寄予老師一定的期待,教育自己的下一代,故老師的行為舉止備受關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參照釋字308號)。老師雖非法律上公務員之身分,但其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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