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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默丹”月的齋不必立即還補,可以隨意在任何時候還補。未補齋納罰贖者也同樣。
阿依舍曾在伊曆八月還補“賴默丹”月的齋,儘管齋月後及時能夠還補,但她沒有立即還補。補齋和按時封齋一樣,缺幾天補幾天,不許增,不許減。但不同的只是還補齋戒不必要連續封。真主說:(你們中有害病或旅行的人,當依所缺的日數補齋)(《古蘭經》二∶184)。這就說明病人或旅客在齋月過後,隨時可以還補所缺的齋,或連續封或間斷封。
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缺齋者願間斷封就間斷封,願連續封就連續封。”
如果還補推遲到來年,那麽,應先封當年“賴默丹”月的齋,然後,再還補所缺的齋戒。封齋者無論有故推遲或無故推遲均不納罰贖。這是哈奈菲派和哈桑巴士拉的主張。
馬立克、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有故推遲補齋不納罰贖,但無故推遲補齋者,則應先封當年的齋,然後,還補所缺的齋,並對所缺的齋按天數,缺一天施散一升食物作爲罰贖。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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