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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一○○九次南下自強號列車,廿日上午九時五分許行經鶯歌鎮東鶯里平交道時,撞上一部滿載H型鋼樑的拖板車,鋼樑「掃」斷兩根高壓電桿,並波及鐵路旁民宅、汽車。現場一片狼藉,造成拖板車司機呂學偉與自強號乘客共十六人輕重傷。鐵路交通因此事故,幾乎癱瘓一整天。
由於拖板車體過長,加上所載鋼樑極長,呂學偉必須數度在平交道前進、後退以通過平交道並與運豬車會車。
本文以強制性保險、商業保險、勞保、勞基法、職保法、民法分(火車)乘客、拖板車司機身份,加以區分說明其權利義務及缺失
●乘客:
強制保險,因火車是依軌道行駛,非屬於公路法上非依軌道行駛的汽、機車,就不是汽機車強制險理賠範圍。在91.03.27前鐵路局為因火車事故賠償一筆費用,但是訴訟繁瑣,肇事比例責任問題91.03.27採用強制保險,比照汽、機車強制保險,有無過失都理賠,這應該是火車旅客責任險購買後第一件重大事故。乘客只要搭乘火車發生事故,即可獲得最高一百四十萬元理賠。這是鐵路局成立一百多年來,首度為旅客投保意外險。
台灣鐵路管理局指出,火車旅客責任險是仿照汽車及捷運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保額一百四十萬,殘障最高一百四十萬,受傷三十萬。減少糾紛,轉移風險,照顧旅客據說保費比歷年平均賠償金額還高,,值得肯定。(注意:阿里山鐵路不屬於台鐵管轄,屬於林務局管轄)但是當火車駕駛人有過失時,乘客在時間的耽誤、精神的受損,財務的損失在火車責任險是不賠的,而且是140萬死殘(30萬醫藥費額度內),如要請求以上科目或較高金額時賠償,可能須要調解或訴訟。
●商業保險:
屬於意外險或傷害險之意外定義,有些人壽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保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路線(如火車、捷運、公車、長途客運等一定路線)或非 載貨電梯事故發生殘廢(6級28項)、死亡理賠有2倍額度,(以保費和理賠金額比較於一般意外險,業務員認為很划算),如南山人壽之特定意外險,但火車、捷運、客運都有強制責任險(林務局阿里山鐵路例外),如果把商業保險視為風險轉移、危險分擔、彌補不足,買特定性意外險,已有強制險外加2倍,另一方面如果將保費,保額作對價,購買時可以深思(傳統)雇主責任險如果加買含上下班就有賠。
●勞保、勞基法、職保法:
上午9點發生,可能有些乘客為通勤上班途中造成體傷,屬於勞保被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之通勤災害,勞保可申請職業傷害,相關權利,而沒勞保之受僱勞工而致殘廢等級第10級以上,可用職保法第六條向勞保局申請,甚至第25條權利。
通勤災害,勞工行政機關認為是職業災害,而有勞基法職災補償權利,有體傷情形,當然可以請公傷假,沒有體傷,因為不可抗力之外來(大眾運輸工具)因素,造成遲到,公司是否可以少發或不給全勤獎金,依據解釋令是不行的。
●拖板車司機 - 強制險:
所駕駛為汽車,但對造人為火車,也不是行人應視為單一事故,汽機車強制險不理賠,駕駛人除非另外購買駕駛人保險才有理賠,但是乘客一定理賠。
商業保險:團險、意外險都有賠,在(傳統)雇主責任險是以勞工執行職務並且雇主有過失才賠。該案雇主是否有過失,待查。
●勞保、勞基法、職保法、勞保:
勞工是執行職務,是依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是勞保職業傷病。
勞基法:勞工職災補償,依勞基法則是最低標準,不管勞工是否有過失,雇主要全額負其勞基法責任。
●職保法:
勞工職災,雇主如果沒有嚴格要求相關人員做好保養或駕駛安全規定就有過失,符合職保法第七條,勞工有過失,則勞雇在民事上互為抵銷。(作者 / 黃才昱)
來源出處: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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