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90|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離職員工任意刪除公司資料 有何責任?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2-4 08:43: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離職員工任意刪除公司資料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

(1)民法: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離職員工若於離職時故意將公司之資料刪除,侵害公司之權利,致使公司因資料被刪除而受有損害,公司當然可以向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2)刑法:
  離職員工故意刪除公司之電腦資料,其行為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又該罪係屬告訴乃論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即有告訴權之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向檢警機關表示要訴追犯罪,或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逾期告訴權人就不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故員工離職後故意刪除電腦內之資訊,造成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於知道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請求訴追犯罪,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9-22 16:43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