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86|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勞工違反競業禁止 有何責任?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2-4 08:47: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競業禁止約定,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限內、或在特定區域內,不得自行經營或受僱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
  (一)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目前關於離職後之競業禁止規定,如禁止之期限、區域及違約賠償等均付之闕如,但就近年來法院之判決,可發現法院之思考方向漸趨一致,但一切仍須視個案而定。如無約定或契約內未規定競業禁止,縱使勞工有競業之行為,雇主依舊無權向離職勞工請求賠償。若勞動契約有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則依照契約辦理,但仍應斟酌契約之競業禁止之約定是否違反公平原則,目前有幾項原則可衡量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位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89.8.21台勞資字第0036255號函) 

  (二)在職中之競業禁止勞工在職期間,除提供勞務之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即所謂在職中之競業禁止。現行法令並未明文規定勞工之兼職行為,但若勞工在外兼差或有競業之行為而足以危害雇主之事業或競爭力,雇主可透過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懲罰勞工之競業行為。雖勞工在職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付之闕如,但某些職位法律有明定競業禁止,如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等等。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4 16:32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