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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4 12:47: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衆學者決議:缺禮拜亡故的人,其監護人和其他人不能替亡人補拜,同樣,活在時無能封齋者,任何人不能替他封齋。

亡之前能封齋,但因故缺齋而亡故者的問題,衆法學家有不同的論斷。

艾布哈尼法、馬立克、沙菲爾主張:監護人不能替亡人封齋,但可以替亡人施捨,每缺一天施散一升食物。

沙菲爾派主張:監護人替亡者封齋爲可佳,這樣就可以卸掉亡者齋戒的責任,不需要監護人替亡人施散食物,此處的監護人指的是直系或非直系親屬。假若別人通過監護人的許可替亡人補齋那麽,補齋有效。如果未經監護人的許可替亡人補齋那麽,補齋無效。

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缺齋而亡故者,監護人可以替亡人封齋。”

伊本·安巴斯的傳述:一人來請教穆聖:主的使者啊!我母親缺一月的齋而去世,我可否替她補齋?穆聖說:“假若你母親欠別人的債,你是否替她還債呢?”他說:是要還。穆聖說:“那麽,真主的債更應該償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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