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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陳某多年來靠潘姓女友金援度日,僅因不滿女友不肯提供房子給他貸款買車,便猛踹女友背脊導致下半身終生癱瘓。陳某到院探視還出言「既然只剩嘴能動,四肢為何不乾脆割掉?」雖然陳某矢口狡賴,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陳某涉嫌重大,昨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起訴。
檢方指出,五十一歲的陳某與潘女交往近七年,同居潘女位於新生北路一處公寓。去年八月間,陳某開口要求潘女拿出房地權狀供他貸款買車,潘女為力保房地屢屢拒絕,陳某因此懷恨在心。八月廿一日凌晨,陳某回到潘女住處猛敲門,潘女起身開門發現是陳某後不想爭吵打擾鄰居,逕自轉身回房補眠。
豈料陳某不滿潘女態度冷淡,冷不防起腳朝潘女背部脊椎猛踢,潘女重心不穩撲倒在床,陳某又跳坐在潘女背上掐頸邊喊「今天就是要妳死!」潘女滿口是血且一度昏迷,但陳某不顧潘女苦苦哀求就快死了,還坐在潘女背上猶豫許久才打一一九。
潘女送醫保住一命,卻因頸部脊髓受傷致頸部以下全部癱瘓,終生無法恢復,大小便還要靠人幫忙。陳某到院探視潘女時還譏諷「既然只剩嘴能動,四肢為何不乾脆割掉?」令家屬為之氣結,堅持控告陳某到底。
陳某向檢察官辯稱,只推了潘女一把,沒踢背也沒掐頸,反指潘女精神有問題,承辦檢察官查無潘女精神疾病病歷,案發前也沒有頸椎疾病,認定潘女指述可採,將陳某起訴。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陳男犯罪毋庸置疑,但陳男對潘女拳打腳踢導致潘女癱瘓,不是應該屬於重傷害罪嗎?何以會是以殺人未遂起訴?
首先,「重傷害罪」和「殺人罪」兩者刑度相差很大。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重傷害罪最重關12年,但刑法第271條第1、2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也就是說,殺人最重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殺人未遂與傷害的差異,在於兇嫌是否有殺人企圖,及受害者受傷程度的界定,若兇嫌攻擊被害者重要器官頭顱、心臟等,即使辯稱無殺人企圖,恐仍被認定為有致人於死的企圖,如果殺人未遂罪成立,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若是傷害罪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條規定,造成他人眼、耳、口、鼻等重要五官或四肢、生殖器官等任何一處以上失去功能稱重傷,而重傷害與殺人未遂都屬公訴罪,由檢警介入偵辦。
※ 實務上法官如何判斷殺人未遂及重傷害的情況?
一、加害人是否表現出殺人的犯意。例如動手時,大喊「乎伊死!」,則觸犯殺人罪的可能性較高。
二、加害人所持的凶器。例如槍枝或木棍,前者殺人的可能性較高,後者傷害的可能性較高。
三、被害人受傷的部位。例如頭部或四肢受傷,前者殺人的可能性較高,後者傷害的可能性較高。另外,被害人傷勢的輕重、被棄置的地點及加害人的動機等,都可成為法官參考的因素。
本案例情形,陳某雖並無持兇器進行犯罪行為,惟其於施暴時脫口說出「要致潘女於女地」等話,另外還掐勒潘女脖子差點導致窒息,並攻擊其脊椎,導致癱瘓,小命差點不保,手段殘忍,檢察官認定陳某有殺人故意,故以殺人未遂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陳某最終仍有撥打119請求救護車協助將潘女送醫,其是否有中止犯的減刑適用,仍需深入探討。
中止犯:按刑法第27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中止犯的要件為:要因己意中止、中止犯罪行為、犯罪結果未發生。原則上不可能有既遂後結果已發生時,發生中止之情形。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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