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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同舟不共濟 恐有刑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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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6 00:03: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前年10月底,新北市邱姓男子參加能高安東軍縱走,中途因腹痛而無法繼續行走,簡姓領隊和同行隊友洪先生、曹先生被控讓他獨自留在山上,等到消防隊員獲報趕上山救人時,發現邱男早已失溫死亡,南投地檢署去年6月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3人。

  檢方表示,「登山和同船航海一樣」,同行的人要共同分擔風險,雖然同行山友曾提出邱男親筆信為憑,試圖證明非故意遺棄,但在法律上,同行隊員不會因此免去法律責任。

  檢方表示,58歲領隊簡某行進間應注意隊員狀況,也應檢查無線電等是否齊全,卻怠忽職守,惡性不輕;同行隊員洪先生、曹先生雖提出是邱男要他們先行離開的字條為證,但檢方認為洪、曹2人仍應留下1人陪邱,考量2人均無前科,且年屆70歲,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法律教室

邱姓男子於前年10月參加能高安東軍縱走,中途因為腹痛而無法繼續行走,領隊簡某和同行隊友洪先生、曹先生被控讓他獨自留在山上,等到消防隊員獲報趕上山救人時,發現邱男早已失溫死亡。

刑法上所謂業務過失,係指行為人之過失係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或是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向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高山領隊之工作,乃須取得合法之證照使得為之,並構成其具有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故符合業務之要件,係屬業務乙職。況領隊之責任除履行與相對人間之契約內容外,尚需針對進行過程中每為相對人之狀況,亦應檢查所有之設備是否完善齊全。就上開之案例,邱先生因為身體不適無法繼續行走,簡姓領隊獨自留下邱先生,帶著其他兩人繼續前進,待至消防員趕至現場搶救時,邱先生早已失溫死亡,據此,簡姓領隊並未善盡職守、應注意隊員之狀況及做好事前準備將所有無線電等器具準備完善,導致事發時無法緊急通報,待忽職守,因行為之過失係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係屬業務過失。

另外,針對同行之隊友,仍無法免除其責任,係因同行者本有共同分擔風險之責,雖同行隊友取得不適隊友之親筆信同意繼續前進,基於道德之下,仍應有一人陪同始為妥當,故縱有親筆信為證,仍無法免除相關法律之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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