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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以大學畢業就結婚為由,4年間陸續要求男友資助學費、生活費,甚至罰款、車禍受傷,都要男友買單,4年花了2百多萬,她卻在畢業後要求分手,男友怒控她詐財。檢方查出當中有14萬確實是以不實謊言敲詐來的,女子最後被依詐欺罪判拘役70天,緩刑2年。
說大學畢業後就要結婚,26歲的女子打從唸大學開始,就要33歲的男友資助學費、生活費之外,就連車子被撞、被警察開紅單,全部都要男友買單,4年來,男子不斷匯款,金援2百多萬,她卻在畢業後3個月提議分手。男子鄰居:「他有女朋友還是怎樣?我記得好像有一個,這一陣子沒見到了。」
家中做生意的男子自覺受騙,控告女友詐欺,檢方調閱匯款資料,查出女子被地下錢莊逼債、車禍手臂受傷,還有眼睛被打傷,3筆14萬元的匯款都是女子以謊言博取同情,跟男友敲詐來的。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她說她有跟高利貸借款一筆是8萬元,另外有說車禍受傷要截肢,這一筆是3萬6千元,另外有說被她父親打傷眼睛,視網膜剝離要開刀,後來都被證明沒有這樣的事情。」
法官最後以詐欺罪,判處女子拘役70天,並給予緩刑2年,其實兩人交往6年,連一張合照也沒有。癡情男子早就發現女友曾說謊,但太愛對方選擇原諒,不料還是被當提款機敲詐,讓他真的很受傷。
法律教室:
本案女子以大學畢業後就結婚為前提,讓男子出資援助女子之學費、生活費。然女子於兩人交往期間,以不實之事讓男子繼續提供資金援助,即使男子發現女子之陳述並非事實仍然隱忍,女子卻於大學畢業後隨即提出分手要求。
雖男子自願提供女子金錢之資助,不隸屬於借貸,較趨向於贈與,但男子贈與的原因是以結婚為前提,其女子利用以結婚為前提之名義取得男子對其感情之信任,使男子陷於錯誤而提供金錢資助。又經檢察官調查,女子陳述之借款及其他支出費用都並非屬實,證實行使詐術使男子交付金錢,顯有意圖為不法之自己所有,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詐 術: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達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
‧ 陷於錯誤:及相對人誤信行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
日常生活上,常見男女朋友因感情衍生財務糾紛,對於付出而無法收回的部份感到不甘心,但是贈與是一回事,借貸是一回事,行使詐術又是另外一回事。如遇到有心人士利用感情交往而取得資金援助,其損失恐比遇到詐騙集團還大。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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