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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一名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不小心撞上一名陳姓女子,使陳女因而造成骨折、牙齒斷裂等傷害。
檢方偵辦後,依照過失傷害起訴賴女,經地院一審判決,認定賴女有過失,判處拘役40日,並賠償陳女五萬元。賴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法官看車禍事故圖發現,機車的刮地痕跡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可知車禍發生地點於雙黃線附近,再者陳女未依行人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法官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故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法律教室:
案例中陳女在穿越馬路時,遭賴女機車撞傷,然在一審時檢方認為賴女應注意而未注意,至過失傷害確定。因一審的法官受理案件較多較繁雜,以致於審理案件時,採書面狀紙陳訴較為重要;二審有三人法官合議之,辦理案件較為細心。
二審法官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認定賴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駛在車道上,依據道路交通規定,行人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而陳女未依法規行走斑馬線致使車禍發生。所謂信賴保護原則乃「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參照釋字589號。
由此可見,法律須保障人民對法規命令之信賴,注重人民於法律前的權利不受侵害。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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