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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課額的法定條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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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6 02:19:2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一)除飯館、服裝店、住宅、交通工具、行業工具等需用品外,其他的財産要繳納天課。
(二)從擁有課額的那天算起,圓滿一年,須繳納天課。假若沒到一年,財産受到損失,後來財産又達到課額。那麽,就從達到課額的那天算起,圓滿一年繳納天課。

沙斐爾派、馬立克、艾哈默德及衆學者主張:必須繳納天課的資財是金、銀、放牧的牲畜。其條件是達到課額,圓滿一年。如果一年後財産少於課額,然後,財産又回升到課額,那麽就從回升達到課額日算起,圓滿一年繳納天課。艾布哈尼法主張:繳納天課的條件是:財産在年初、年末達到課額,在這期間無論財産損失與否。例如:一人年初有二百枚銀幣或有四十隻羊,年中破産,只剩下一枚銀幣或一隻羊,年終財産又增長到兩百枚銀幣或四十隻羊時,那麽,他必須繳納全年的天課。但莊稼和果實不在此列。莊稼和果實的天課必須在收穫之日繳納。真主說:(……在收穫的日子,你們當施捨其中的一部分……)(《古蘭經》六∶141)。衆學者主張:應課的財産分爲兩種:(一)果類和穀物,按收成繳納天課。(二)準備做交易的金、銀、貨物、牧放的牲畜,達到課額,圓滿一年,繳納天課。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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