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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7 00:34: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商品天課的論斷

聖門弟子、再傳弟子中的有學之士及衆法學家主張:必須繳納商品中的天課。鍾杜布之子賽木勒的傳述:穆聖曾命令我們繳納商品中的天課。艾布贊勒的傳述:穆聖說:“駱駝、羊、牛中有天課,作爲買賣的布匹也有天課。”漢瑪斯之子艾布阿穆勒的傳述:我賣皮子、劍鞘。漢塔布之子歐瑪路過時對我說:你應繳納財産的天課。我說:穆民的長官啊!我賣的只是皮子啊!他說:你對此估價,然後,繳納天課。

持《古蘭經》、聖訓字面意義的學者主張:商品中不納天課。因爲天經、聖訓明文只規定了金、銀、牲畜、莊稼、果實的天課,而未提到或敍述商品的天課。

伊本·路世德說:上述兩派學者主張不同的焦點在於:一派根據兩段聖訓,認爲商品可以同能繁殖的牲畜、金銀、田産等量齊觀,因此必須繳納商品中的天課。另一派,也就是字面派,認爲上述兩段聖訓是不正確的。所以,主張商品中不繳納天課。

《光塔經注》中記述:衆學者所持的商品中須繳天課的主張,對此雖然沒有天經聖訓的斷然證據,但有許多可靠的遺訓依據。其主張的道理是:(一)暢銷的商品等於金銀幣。不同的只是,由於課額在貨幣和商品之間交替,無法確定課額。假設商品中不繳納天課,那麽,很多富翁用貨幣購買商品,並想方設法使貨幣的課額不滿一年,用此手段逃避天課。(二)真主在富翁的財産中規定了天課,用來賑濟貧民,搞好社會福利。然而,天課對富翁的作用是清除吝嗇之惡性,具備濟苦憐貧、急公好義之美德,以便利國利民。天課對窮人的作用是解決貧困之危機,杜絕因通貨膨漲,貧富不均等引起的犯罪之歹念。真主說:(以免那些逆産,成爲在你們中富豪之間周轉的東西)(《古蘭經》五九∶7)。所以,貨盈滿倉、財富萬貫的商人不繳納天課是不可思議的。

屬於商品的東西

伊本·固達麥說:具備兩種條件的東西才屬於商品:一、通過某一舉動所獲得的東西才算爲商品。如:買賣所獲得的利潤,結婚所得的聘金,離婚所得的賠償,受贈的禮物,繼承的遺産,參戰所得的戰利品等通過合法生計所得到的東西。無論直接或間接得到,都須繳納天課。如果得到的東西是非應課的東西,那麽,即使舉意用此去做買賣,也不能僅僅憑舉意把這種東西算爲商品。猶如舉意封齋,而實際上白天未封齋者一樣。二、獲得某種東西後,舉意買賣則算爲商品,未舉意買賣不算爲商品。

凡得到的遺産,即使舉意買賣,也不算爲商品,因爲遺産本來就是固定資産,而舉意買賣是後來的念頭。所以,遺産不能憑舉意算爲商品。猶如居家者舉意外出旅行,但沒有動身起程之前,不按旅客對待一樣。如果購買了商品,後來舉意作爲不動産,那麽,商品就成了不動産,不繳納天課。

怎樣繳納資金的天課

凡擁有的商品達到課額,圓滿一年後,應在年底估價,按四十分之一的比例繳納天課。假若擁有了價值達不到課額的商品,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商品增值或物價上漲達到課額或出售後達到課額或在年終得到了其他商品或貨幣,達到了課額,那麽,由此算起,圓滿一年,繳納天課,這是掃勒、哈奈菲派、沙菲爾等學者的主張。艾布哈尼法主張:如果年中課額減少,年初、年末達到課額,那麽,仍以圓滿一年計算,繳納天課。否則隨時瞭解物價增減幅度,計算自己的資金是否達到課額。罕伯裏派主張:如果年中課額減少,後來增加,達到課額,那麽,由此算起,圓滿一年。因爲年中的課額減少中斷了天課的年度。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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