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386|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其他] 穀物和果實的天課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2-7 00:35: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必須繳納穀物和果實的天課

真主規定必須繳納穀物和果實的天課,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分舍自己所獲得的美品,和我爲你們從地下出產的物品)(《古蘭經》二∶267)。此節經文中的“分舍”是指繳納天課。真主又說:(他創造了許多園圃,其中有蔓生的和直立的果木,與果實各別的海棗和百穀,與形同味異的木宰 木敦和石榴。當結果的時候,你們可以采食其果實;在收穫的日子,你們當施捨其中的一部分……)(《古蘭經》六∶141)。伊本·安巴斯說:以上經中的“一部分”是指天課。即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

穆聖時代,應繳天課的農作物

穆聖時代徵收天課的農作物是:大麥、小麥、棗、葡萄。艾布穆薩和穆阿茲的傳述:穆聖派我倆去也門,給人們傳達宗教事務,並讓我倆向人們徵收四種農作物的天課,即大麥、小麥、棗、葡萄。衆學者公決:必須繳納大麥、小麥、棗、葡萄中的天課。

《伊本·馬哲聖訓集》中記述:穆聖規定繳納大麥、小麥、棗、葡萄、玉米中的天課。

不繳納天課的農作物

不繳納天課的農作物是蔬菜、水果。

撒依布之子阿塔依的傳述:穆爾萊之子阿布頓拉想從妥里海之子穆薩的蔬菜中徵收天課,穆薩對他說:你不應從蔬菜中徵收天課,因爲穆聖說“蔬菜中沒有天課”。一說:五種農作物中徵收天課,即:大麥、小麥、青稞、棗、葡萄。除此之外的農作物中不徵收天課。穆薩說:穆阿茲未曾徵收過蔬菜中的天課。艾奈斯說:歐瑪的天課徵收員寫信請示歐瑪,葡萄園中有比葡萄收成多若干倍的桃、石榴,是否從中徵收天課?歐瑪回信說:這是薔薇科植物,沒有天課。鐵米濟說:大部分學者主張:蔬菜中沒有天課。古爾圖布說:凡繳納天課的農作物是作爲主食的東西,而非蔬菜、水果。塔伊夫盛産桃、石榴、香櫞,而穆聖和任何一位哈裏發都未從中徵收過天課。

伊本·蓋伊目說:穆聖的常道是不徵收以下幾種事物的天課,即:奴隸、馬、騾、驢、蔬菜、瓜類和蔓生植物及不能用器皿估量、不能貯存的水果,但葡萄、棗,無論幹、鮮徵收天課。衆法學家主張:必須繳納穀物、果實中的天課,但他們對繳納天課的農作物品種方面有異議,概述如下:

一、哈桑巴士拉、掃勒等學者根據聖訓主張:必須繳納大麥、小麥、玉米、棗、葡萄中的天課,除此而外沒有天課。

二、艾布哈尼法主張:凡經過耕作而收穫的農作物,須繳納天課,但柴、蘆葦、草等不結果實的草木中沒有天課。穆聖說:“凡雨水灌溉的農作物中應繳納十分之一的天課。”這段聖訓包括了所有通過耕作而收穫的農作物。

三、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主張:凡不需操勞而易存放一年的農作物,應繳納十分之一的天課。如穀物、棉花、椰棗等。不易存放一年的農作物,不繳納天課。如瓜類、蔬菜、水果等。

四、馬立克主張:凡能存放、能曬乾、能作爲種籽、能作爲主糧的小麥、大麥或不能作爲主糧的紅花籽、芝麻等農作物中有應繳納的天課。蔬菜、無花果、石榴、水果中沒有天課。

五、沙菲爾主張:凡能作爲主糧、能存放、能作爲種籽的農作物中有須繳納的天課,如小麥、大麥等。腦威氏說:能作爲主食、能儲藏的棗、葡萄、穀物中有必須繳納的天課,蔬菜中沒有天課。

艾哈默德主張:凡能曬乾的、能用器皿估量、能儲藏的穀物和果實中有須繳納的天課。無論能作主糧的穀類或能作調料的香菜、小茴香等或能作爲種子的亞麻籽、黃瓜籽、蔬菜籽、紅花籽、芝麻籽等,同時能曬乾的棗、葡萄、杏子、無花果、巴旦杏、榛子、花生等果實中也有必須繳納的天課。桃、梨、蘋果、鮮杏子、鮮無花果等水果中沒有天課,黃瓜、西瓜、茄子、大頭菜、胡蘿蔔等蔬菜中也沒有天課。

橄欖的天課

腦威氏、哈桑等學者主張:橄欖中沒有天課。艾布哈尼法主張:橄欖中有天課。祖胡勒等學者主張:估計橄欖折合成橄欖油後再繳納天課。馬立克主張:不許估計橄欖的多少,而經過壓榨後,橄欖油達到653公斤時,須按十分之一的比例繳納天課。

衆學者對徵收天課的農作物品種持不同主張的原因

伊本·路世德說:哈桑巴士拉等學者注重了農作物的實用價值。主張只在以下四種農作物中繳納天課,即:大麥、小麥、葡萄、椰棗。沙菲爾等學者考慮到農作物能否作爲主糧,主張須在能儲藏、能作爲主糧的農作物中繳納天課。但柴草、蘆葦等野生植物例外。沙菲爾和艾布哈尼法主張分歧的焦點是:沙氏以類比爲依據,艾氏以天經、聖訓明文的廣義爲依據。

艾布哈尼法主張的明文根據是:真主說:(他創造了許多園圃,其中有蔓生的和直立的果木,與果實各別的海棗和百穀,與形同味異的木宰 木敦和石榴。當結果的時候,你們可以采食其果實;在收穫的日子,你們當施捨其中的一部分,但不要過分。真主的確不喜歡過分的人)(《古蘭經》六:141)。穆聖說:“凡雨水能澆灌的農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課。人工灌溉的農作物中有二十分之一的天課。”

沙菲爾所持的類比的道理是:繳納天課的目的是爲了解決窮人的困難,而能解決困難的事物莫過於主糧。所以,除主糧外的農作物中沒有天課。

但衆學者對主糧的種類方面確實有不同的見解,正如馬立克的主張:橄欖中應繳納天課。沙菲爾主張:橄欖中不繳納天課。

穀物和果實的課額

大部分學者主張:穀物和果實除去草料和皮殼,淨重達到653公斤時,應繳納天課。帶皮殼、草料、毛重達到1306公斤時,應繳納天課。(一)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不到五個‘沃斯格’(653公斤)的農作物中沒有天課。”(二)艾布賽義德的傳述:穆聖說:“不到五個‘沃斯格’(653公斤)的椰棗和穀物中沒有天課。”

艾布哈尼法、穆紮黑德主張:農作物無論多少,都必須繳納天課。即:不論時間也不論課額,因爲穆聖說:“凡雨水澆灌的農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課。”

伊本·蓋伊目對此主張作了如下評論:明確的聖訓規定農作物淨重達到653公斤爲課額,應按十分之一繳納天課。艾布哈尼法和穆紮黑德以下面這段隱微的聖訓爲依據。穆聖說:“凡雨水澆灌的農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課。人力和牲力灌溉的農作物中有二十分一的天課。”他們認爲一旦隱微的聖訓和明確的聖訓有所抵觸時,爲了慎重起見,應遵循隱微的聖訓。所以,他們主張:農作物無論多少,都應繳納天課。

其實,上述兩段聖訓彼此並未抵觸,爲了服從穆聖的教導,我們應對上述兩段聖訓都要遵從照辦。至於穆聖所說的“雨水澆灌的農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課。人力和牲畜灌溉的農作物中有二十分之一的天課”這段聖訓一方面區分了繳納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天課的農作物;另一方面說明了這兩種農作物中應繳納的數量,但並未說明具體的課額。而穆聖所說的“不到五個‘沃斯格’(653公斤)的椰棗和穀物中沒有天課”這段聖訓則說明了具體的課額。

伊本·固達麥說:穆聖說:“不到五個‘沃斯格’(653公斤)的農作物中沒有天課”,這段明確的聖訓解釋了上述隱微的聖訓。例如穆聖所說的“駱駝不到五峰沒有天課”,這段聖訓解釋了“凡放牧的駱駝中有天課”的聖訓。又如穆聖所說的“錢幣不到兩百枚者沒有天課”,這段聖訓解釋了“錢幣中有四十分之一天課”的聖訓。因爲農作物屬於應課的財産範疇,所以,要按其他應課的財産一樣對待,少於課額的農作物中不繳納天課。

農作物不論年度,而論收成和課額,只要達到課額,則用其中的一部分來賑濟窮人。其他財産則論年度,因爲其他財産直到年終方可結算。

農作物的天課跟其他應課財産的天課一樣是富人應盡的職責。如果擁有的農作物達不到課額,則不算爲富人,不繳納天課。所以,無論是用器皿估量農作物或用衡器稱量的棉花、番紅花等農作物,其課額均爲653公斤。

艾布優素福說:無法用器皿估量的農作物,其價值達到能用量器量的農作物的課額時,須繳納天課。如果棉花的價值達到象大麥一樣能用量器量的農作物的課額(653公斤)時,須繳納天課。因爲棉花本身無法用鬥量,要按其他農作物估價,正如商品需估價,按金、銀的課額推算一樣。

穆罕默德說:象棉花一樣不能用鬥量的農作物要按同類作物估計,達到653公斤時,須繳納天課。對能量的農作物用衡器估計時,須按同類的優等品作估計。

農作物應繳納天課的數量

農作物應繳納的數量,因灌溉方式不同而不同,用雨水澆溉的農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課,用機械或購買的水灌溉的農作物中有二十分之一的天課。

(一)穆阿茲的傳述:穆聖說:“用雨水、河水灌溉的農作物中有十分之一的天課,用人力灌溉的農作物中有二十之分一的天課。”

(二)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用雨水、泉水澆灌的田地應繳納十分之一的天課。用人力灌溉的田地應繳納二十分之一的天課。”有時用機械、有時靠雨水澆灌的土地,應繳納四十分之三的天課。

伊本·固達麥說:艾布哈尼法、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如果一塊田地,用雨水澆灌的次數和用機械等灌溉的次數不同時,用那一種灌溉的次數多就按那一種繳納天課。但收割、運輸、打碾、脫粒、貯存等費用,不許從天課中支付。

伊本·安巴斯、伊本·歐瑪主張:收割穀物、採摘果實所費用的借款應從天課中支付。宰德之子紮比爾的傳述:有人請教伊本·安巴斯和伊本·歐瑪,我爲採摘果實或爲家屬糊口借錢費用,怎樣繳納天課?伊本·歐瑪說:先還債,後繳納剩餘財産中的天課。伊本·安巴斯說:先還清果實中所費用的借款,爾後,繳納剩餘財産中的天課。

阿塔依主張:除費用外,剩餘的財産達到課額時,則繳納天課,否則不繳納。

來源:伊斯蘭教法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6 21:08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