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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忘記車停哪 被警控誣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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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7 00:43: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宜蘭一名曾姓女子因須前往台北開會,開車至轉運站後,將車停放轉運站停車場,下午又前往醫院探視婆婆,便搭丈夫車子回家。

  幾天後,曾女前往平常停放汽車位置,發現車子不見蹤影,誤以為遭竊便趕緊報警。經警方追查發現,曾女將汽車停放在轉運站後,就未去取回,警方認為曾女明知無失竊事實,而故意捏造遭竊,將曾女依誣告罪嫌函送偵辦。

  檢方調查後,認為曾女因當日事情繁雜而致忘記車子停放何處,而非故意捏造失竊,故無構成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要件,檢方以不起訴處份。

法律教室

曾女因為事情忙碌而忘記車子停放何處,導致誤以為失竊報警處理,警方依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函送法辦。

所謂誣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參照44年台上字第892號)。

曾女非故意意圖使不特定人士背負刑責,乃因工作忙碌導致誤以為失竊,故實難構成本法要件該當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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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天使(八級)

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你一理財,財就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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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7 23:41:01 |只看該作者
這冰水也有過一次,平時冰水的機車都是放在大樓地下室,有一次因為去門口旁買便當,忘了騎回地下室就放在大門口旁,隔天早上要上班時.....找不到車耶,都快哭出來了,後來跑到管理室要打110時........影見了自己的機車就在門口.
薪車杯水實不濟
水漲那船徧不高
不欲捉襟卻見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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