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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楊姓女子陸續提領父親帳戶共100萬元,做為供養上師、祭祀、祈福與助印經書費用,希望替病重的父親做功德,然楊女哥哥卻不同意妹妹此舉,向檢方控告妹妹侵占,昨天新竹檢方依背信罪嫌起訴,並因其情可憫,建請院方從輕量刑。
起訴書指出,被告楊女是家中么女,上面還有1個在中國經商的哥哥及2個出嫁的姊姊。
楊女於94年間,聲請父親因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為禁治產人,獲新竹地院裁准,非為楊父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財產。
然而楊女從94年6月起到95年間,未徵得親屬同意下,陸續領出34萬元,用於供養上師、捐贈印製經書、祭祀與祈福等宗教用途,以致損害楊父與家屬利益。楊女又於97年1到9月間,連續領出共70萬元,同樣作為供養上師等用途,楊父則於97年9月間過世。
事後楊女提出單據,證明這100萬元不是進自己口袋,然而檢方認為,楊女所為並非侵占,而屬於背信。
而且檢方於起訴書中指出,被告本於宗教信仰之故,將自己所保管的父親金錢用在祭祀、祈福與供養上師之用,雖有違本人利益,但情節尚可憐憫,建請院方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法律教室:
本案,楊父因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其家屬可依據民法(舊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至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兩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而現行民法第14條已修正為更名為監護宣告,其舊法之條文對聲請人之規定範圍過狹,不符實際需要,現已修正放寬其範圍。
然楊女既為楊父之監護人,依據民法第1100條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楊女卻基於宗教信仰,將楊父名下金錢作供奉及祭祀之用途,以損害楊父與家屬之利益,其民法第110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楊女雖非惡意且提示單據証明並非占為己有,但仍違背為監護人之職務,仍觸及刑事第342條背信罪,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故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若為違背任務,將持有他人之務予以侵占,或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產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除成立侵占或詐欺罪外,並無背信罪處斷之餘地。但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如以侵占、詐欺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之利益者,則並非當然可以置背信罪於不論
反觀本案,於楊父生前,楊女因宗教做為供奉及祭祀之費用並非為民法第1103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但已違背為監護人之監理職務;又於楊父過世後,仍將楊父名下存款提領作為供奉上師之用,楊女未行使詐術也未侵占為已有,僅以背信罪論。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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