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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某公司財務會計經理李女,指摘業務助理張女遲到早退是「bitch」(意為母狗、婊子),慘遭開除,李女不服打官司要求復職。法院認定李女罵bitch是重大侮辱同事,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解僱合法,昨判決李女敗訴。
去年一月二十八日,李女見張女上班遲到,當著三名女同事指摘張女:「妳以為妳是誰?想早來就早來,想下班就下班?」張女回嘴:「妳不是人事主管。」兩人一陣唇槍舌劍後,李女走回座位,罵張女「bitch」(意指母狗、潑婦、婊子)。張女火冒三丈,對同事說:「你們都聽到她罵我。」寫電子郵件給在國外開會的總經理請求處理。
法院認定李女罵bitch是重大侮辱同事,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解僱合法,昨判決李女敗訴。
法律教室:
所謂公然,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但實際上不一定要有多數人共見共聞的必要,只要有事實上只要有第三人以上共見共聞的狀況即可達到公然之程度。而所謂侮辱,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限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襪,使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受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案例情形,女主管當著三名女同事面前罵張女,顯然已達事實上有共見共聞的條件,且女主管以「bitch」(意指母狗、潑婦、婊子)罵張女,字眼對女性而言極為粗鄙且為難聽辱罵他人的言語,因此,女主管明顯涉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是為授予雇主於員工嚴重辱罵雇主、雇主家人或其他同事,雇主可以直接開除員工不給予資遣費。反之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是賦予勞工受雇主同前面所述之事件,勞工即可以對僱主終止勞動契約,僱主還要給勞工資遣費。而案例情形,對於女主管辱罵張女辱罵bitch之行為明顯已達勞工對於同事有重大侮辱之情事,公司可依女主管對同事辱罵bitch之行為作處分。
而法院所判之結果,顯符合現代社會勞資雙方應需互相尊重,而資方亦需維護所有勞工與勞工之間是否融洽較為妥當。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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