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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妻子有應課的財産,那麽,她可以把天課給予應受天課的丈夫,這樣其報酬勝於把天課給予外人。因爲妻子沒有贍養丈夫的責任。艾布賽義德的傳述:伊本•麥賽吳德的妻子宰乃白請教穆聖:主的使者啊!今天你命人施濟,我有首飾,我想施捨。可是伊本•麥賽吳德說,他和他的孩子更應該接受我的施捨,他說的對嗎?穆聖說:“伊本•麥賽吳德說的很對,你的丈夫,你的孩子更應該接受你的施散。”這也是沙菲爾、伊本•蒙宰爾等學者的主張。
艾布哈尼法主張:妻子不許把天課給予丈夫,因爲上述聖訓中宰乃白給伊本•麥賽吳德所給的是施濟品,而非天課。
馬立克主張:不許丈夫把妻子的天課用於家務費用,但用於其他方面則爲認可。
大部分學者主張:如果弟兄、姐妹、叔叔、舅舅、姑母、姨媽等近親是應受天課的物件,那麽,應給予他們。穆聖說:“天課給予赤貧者有一個代價,給予近親有兩個代價,即接續近親的代價和施捨的代價。”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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