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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協議離婚應具備之法律要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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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9 00:19: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雖得自行離婚,解消雙方婚姻關係。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法律特設協議離婚規定,俾夫妻雙方遵守:

一、形式要件(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1、須以書面(即離婚協議書)為之。
  2、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實質要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2、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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