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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訂婚需男子年滿十七歲、女子年滿十五歲才有訂婚的能力。然民法雖有訂婚能力的限制,但這並不代表一定要符合上述條件才可訂婚,因為只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則未成年人一樣可以訂婚。這主要是考慮到婚姻是終身大事,雖然只是訂個婚,但訂婚還是會影響到男女雙方未來的幸福,因此由法定代理人為未成年男女多做考慮,因而法律賦予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
但是,法定代理人只有同意權,而沒有「決定權」,這是因為法律上要求婚約是出於男女雙方的自由意願並自行訂之,父母只是行使同意權,因此不代表父母有權代替子女選擇。 換言之,定婚在我國法律是一種「身分行為」。就如同結婚、離婚、認領、收養等等;而另外一種法律行為就是「財產行為」,例如買賣不動產、房屋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財產行為如果本人不克親自處理時,可以請他人「代理」,但身分行為禁止代理,因此民法第972條特別規定,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是故,依照前述民法之規定,父母代訂的婚約,不管是在子女出生後或指復為婚,均將因為違反身分行為不可代理之規定而無效。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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