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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嫩妻坑老夫 一頓飯騙一棟房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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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14 00:22: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胡姓老榮民五年前在大陸與小他61歲的張女登記結婚,隨後張女也跟著胡男回台定居,並將胡男底下一棟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事後,胡男與張女之間糾紛風波不斷,胡男回想起來覺得自己被騙婚,也不只一次向鄰居與志工抱怨被張女騙婚,胡男後來被安置在自費安養中心,直至去世都未見張女前去探視。

  胡男去世後,張女持海基會認證的結婚登記及相關資料,向法院請求繼承胡男兩百萬遺產,但法院認為張男已多次表達,不願將遺產留給妻子,雖張女辯稱是胡男一時氣話,但張女在胡男於安養中心直至死亡後治喪期間都未曾聯絡,故法院判定張女無繼承遺產權利。

法律教室:

民法於繼承篇有明文規定,繼承自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案例中,張女為胡男之配偶,自胡男死亡後張女應為法定繼承人,但是胡男未死亡前多次向志工與鄰居表達,與張女結婚非他所願,表明名下財產不願給配偶繼承,並在胡男於安養中心時,張女也未曾探視關心其丈夫。

根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參照高院74年臺上字第1870號)。

依據最高法院判例說明,胡女的行為已對其丈夫張男造成精神上重大痛苦,況且張男也多表達不願將遺產給予妻子,故胡女欲繼承其夫之遺產實難成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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